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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2019-05-05 14:33: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饮水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近年来,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落实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工作,不断提升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水平,强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取得了积极进展。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一)建立健全政策及经费保障机制。2009年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这是全国第一个由省级政府颁布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管理职责、水质卫生监测、卫生学评价、信息报告与通报等内容。201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从法制层面规定了卫生、水务等部门在城乡饮用水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为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201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集中式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开展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同时,为保障饮用水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我委积极争取省财政经费支持,鼓励各级地方财政加大监测经费投入,2018年共投入水质监测经费900余万元,为全省顺利实施监测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超额完成水质监测工作任务。江苏作为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首批试点省份,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组织开展了全省农村和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自2014年起,监测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城区及农村乡镇,城乡监测覆盖率及集中式供水水厂覆盖率均达100%。2018年全省监测集中式供水水厂1446座,其中城市水厂139座,农村水厂1307座。监测出厂水、末梢水及二次供水14752份,水样合格率为92.3%,其中城市供水4954份,合格率99.7%,农村供水9798份,合格率88.6%。近几年江苏省城乡饮用水监测水样数均超额完成国家任务数,水质监测合格率一直保持在全国前列。
  (三)严格执行水质结果公示、通报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自2016年起,我省13个设区市均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定期对辖区内水厂出厂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的监测结果情况进行信息公示。2018年起,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均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出厂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结果。江苏省爱卫会自2015年起每年向全省各级政府通报水质监测结果,向省住建厅、水利厅、环保厅等部门反馈监测结果,共同商讨改善水质、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措施。水质公示、通报工作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水质监测工作的高度重视,推动了全省区域供水一体化进程,有效改善了全省水质卫生状况。
  (四)规范开展培训督导及质量控制。全省每年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培训工作,内容包括水样采集、保存及运输,水质实验室检测技术、网报数据上报审核要求、水质分析报告要求等内容。定期开展饮用水监测工作督导,并将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除每年度对项目监测地区开展水质检测实验室质控工作外,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项目监测地区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结果比对工作,省疾控中心和当地疾控中心同时开展水样采集、分两地同时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比对,确保水质卫生监测质量。
  (五)有效提升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自2016年起,全省各级疾控机构努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水质检测软硬件建设。省疾控中心及13个设区市疾控中心均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规定的106项水质全分析检测能力,全省所有县及县级市均具备水质常规分析检测能力,有力保障了全省水质检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一)规范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为主的生活饮用水开展重点卫生监督检查。并逐步探索和规范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管模式,出台省级《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指南》,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管理。
  (二)推进饮用水在线监督监测。为提高城市供水水质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掌握水质卫生状况,做好饮用水水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各地不断加强生活饮用水远程在线监督监测系统建设。目前,常州、苏州、无锡、南京、镇江、扬州、泰州、连云港等设区市,都设置了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点,逐步形成水质在线监控网络。
  (三)创新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通报制度。自2013年起,常州市率先开展居民小区水质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全市共在55个社区、设置了275个监测点,规范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水质的快检和数据公示工作,2018年共完成社区生活饮用水监测和数据公示16500条,科技日报、健康报等国家级新闻媒体给予了报道,并受到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充分肯定。
  (四)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各地积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和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下达工作任务和指标,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并建立档案。
  (五)不断加强饮用水卫生宣传工作。积极做好饮用水宣传工作,每年5月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广泛认识和理解,有力地营造人人关注、支持、参与饮用水卫生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据统计,2018年度,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共检查城市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141家,其中合格的139家,合格率为98.6%;检查农村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132家,合格89家,合格率为67.4%;检查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的水厂320个,合格68家,合格率为21.3%;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数为1260个,合格1144家,合格率为90.8%;全省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的乡镇总数为147个,检查的乡镇中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数为399个,已全部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的水厂数314家、二次供水设施数116个,立案查处水厂26家、二次供水设施9个,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共计33200元。
  (七)强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区市以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截止2018年12月底,在有效期内卫生许可批件共 3161个,企业数900家。其中国产产品2953个,包括输配水设备1181个产品(40.0%)、企业数534家;水处理材料产品数546个(18.5%)、企业数121家;化学处理剂产品数99个(3.6%)、企业数47家;水质处理器产品1083个(36.7%)、企业数170家;防护材料产品数44个(1.5%)、企业数28家。进口产品208个,包括输配水设备32个产品、单位数11家;水处理材料产品数108个、单位数12家;化学处理剂产品数5个、单位数3家;水质处理器产品数63个、单位数19家。每年各地都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对上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抽查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并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另外,还深化“放管服”,进一步强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事中事后的监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的要求,积极落实承接下放事宜,修改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制定了涉水产品评审章程、判定依据和评审细则,有效地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三、建议
  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已经日益受到政府和群众的广泛关注,对新形势下水质监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目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的水质监测监督范围和任务数不断增加,而具体承担相关工作的各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由于编制、待遇等的限制,面临专业人员流失、业务能力不强,水质检测设备落后等状况,不能适应新时期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要求。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支持,加强疾病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的建设,及时更新水质监测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调动基层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饮用水水质监测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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