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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2019-05-05 14:35: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全面梳理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工作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组织形式多样的综合宣贯和专题培训。鉴于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局根据法律调整内容进行了有针对的培训,如2018年3月份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检查现场培训,2018年7月份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视频培训。根据法律调整的许可事项,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部分防污染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严格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规范防污染作业报告要求等,并根据报告制度的内容,做了信息化系统的修改和调整。同时,配套修改了《江苏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二)重点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管。《水污染防治法》要求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排放标准。我局在印发《关于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规范标准执行的同时,重点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洗舱水的监管,印发“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对航行船、进港靠泊作业船、锚泊船、浮吊作业船等不同状态船舶生活污水监管要求;印发“规范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洗舱及洗舱水排放作业监管的意见”,重点加强对危险品锚地、停泊区及边界水域日常巡查,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推动345台浮吊进行生活污水收集设施改造,实现船舶污染物零排放。2018年,查处船舶违法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垃圾等99起。 
  (三)推动港口码头防污染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码头、装卸站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我局一是督促辖区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对相关码头不满足船舶排放需求的,发放建议书并函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是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引导有责任、有信誉、有能力的社会企业参与船舶污染物接收,积极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弘扬正能量。三是探索船舶污染物接收排放全过程监管机制。联合港口、环保部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联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去向检查监管流程和工作规范。
  (四)规范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对进入我国内河的国家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提出了相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检查培训,邀请了国内行业专家进行授课培训,授课对象基本涵盖所有基层执法力量。培训内容包括《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简称压载水公约)及导则简介,压载水管理计划、记录簿及管理系统检查技能等,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实船检查。同时,我局还派员参加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进一步细化国际航线船舶在内河排放压载水的要求,参照沿海实施压载水排放报告制。
  (五)建立饮用水源地监管长效机制。《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我局强化了水源地通航环境监管,按照《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江苏海事局行政检查清单》的要求,将饮用水水源地通航环境日常巡查工作作为海事行政检查重要内容,制定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确定巡查要素清单和重点巡查项目,按照规范的工作要求和记录文本实施日常巡查。对辖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发布60项管控措施的风险防控清单,将饮用水水源地监管纳入日常巡查工作,运用VTS、AIS等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实施警戒,2018年,查处63起饮用水源地船舶违章行为,并实施了相关行政处罚。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船舶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船舶污染继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农村污染后成为长江第四大污染源,而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有关要求,仅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列出4条,虽交通运输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细化了《水污染防治法》要求,但层次低、针对性不强,而《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侧重对省内河湖的监管而与长江大保护、绿色航运发展等不相适应,制约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法制进程。
  建议: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在国家层面研究出台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管理条例,或利用地方立法资源研究出台江苏省长江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条例,实现水污染防治法与相关规章间的有效衔接,更好地符合长江大保护战略要求。立法统筹协调长江沿线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提升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市场准入门槛,实施船型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率,将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全部纳入体系管理,且不得“代而不管”。建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实施内河船舶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和建立内河油污基金,保障船舶污染事故清污费用,杜绝“谁清污谁吃亏”的现象发生。
  (二)港口配套船舶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在港口码头建设过程中,未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纳入港口环境保护整体工作中,致使船舶污染与港口环境保护工作脱节。辖区目前尚没有专业的化学品船舶洗舱站,由于缺少具体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相关地方政府“不愿意把安全与污染隐患建在自家门口”的心理,加上资金不到位、洗舱水上岸处置作为危废处理指标有限等原因,配套建设洗舱站积极性普遍不高,导致交通运输部长江水上洗舱站建设规划落地难。此外,各港口、码头普遍缺少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尤其是锚地船舶,接收车辆无法到达,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困难。
  建议:一是将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由政府投资建设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点、环保船等公共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二是加快推进国家关于洗舱站建设规划的实施,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洗舱站建设、运营管理、洗舱水接收和上岸集中处置的一体化运作模式,解决内河船舶洗舱难、洗舱不安全不环保的问题。三是建设集燃油加注、LNG供应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为一体的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满足到港以及锚泊船水污染物接收处置需要。
  (三)船舶结构不满足“共抓大保护”需求
  目前,主流船型是为提高通航效率以及最大载货量进行开发设计的,未充分考虑船舶污染物收集与处置需求,而船舶检验规范也侧重于技术和安全标准,对“绿色”船舶没有明确要求。船舶单位价值量大,使用周期长,仅依靠船东对船舶进行淘汰或者改造难度大。
  建议:大力支持发展绿色环保高效的标准化船型,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老旧运输船舶,加大对有改建价值的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造,比如免费加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免费安装固定式洗舱机、400总吨以下船舶免费改建,加装大容量生活污水存储装置,鼓励生活垃圾在船上预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