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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道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为河湖水清岸洁筑牢法治保障
2019-05-13 10:42:00  来源:人大论坛杂志社

  4月29日,《贵州省河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力、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卢雍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水利厅的相关负责人就《条例》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答记者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立主持新闻发布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态文明建设和治水兴水发表重要讲话、作出明确指示,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

  我省是国家第一批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是两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目前省内流域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有167条,省内河道总长1500多公里。但随着贵州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量新建人工湖泊、水库库区、水电站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有些地方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仍忽视河道保护和管理,不同程度存在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严重威胁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有效弥补了我省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在河湖保护和管理方面的不足,是我省生态文明地方立法的有效法治实践,对打好“碧水保卫战”,打造水清岸洁的河湖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重新起草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紧扣贵州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实际,体现了“行业强监管”的要求,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作为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体现了贵州作为国家首批生态文明试验区、作为“两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的责任与担当。

  突出河道的保护。《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河道行政审批及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河道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

  强化河道的规划和治理。《条例》规定了河道相关专业规划的内容、编制原则和程序,明确了河道专业规划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城乡规划等之间的关系。还规定了河道整治疏酸的范围、方式以及责任主体,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等。

  设置了河(湖)长制专章。《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确定工作部门承担河(湖)长制日常事务,规定各级河(湖)长是所辖区域内河道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进一步强化了涉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条例》对上位法中规定得不具体或未设置处罚条款的行为,逐一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文由原来的六条增加至九条。如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还可以处100至1000元的罚款。危及河道安全的,对个人最高处以1万元、对单位最高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何力要求,要着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全省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条例》的正确实施营造浓厚氛围。要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谋划、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工作,还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地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提升河道保护管理法治水平。要着力抓好《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全省各级人大要通过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法律监督和对河道保护管理的工作监督,保证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真正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为全省的河湖水清岸洁,为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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