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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就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9-05-15 15:22:00  来源:法制日报

  “如何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河南将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得更为详细,处罚措施也将更为严厉,依法保护好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坑塘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5月12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4月2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完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公告,面向社会对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完善征集意见和建议。

  2018年11月2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关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同年12月1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保障人民群众积极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据悉,《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将于本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建立五级河(湖)长体系

  针对“九龙治水”存在的相互推诿扯皮等弊端,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的职责,规定实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以及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河(湖)长巡河(湖)制度。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实施督导和考核。

  河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和城乡规划建设,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亮点二: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履行水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及其负责人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辖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县(市、区)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则要加大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开展舆论监督,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亮点三: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亮点四:鼓励支持水污染公益诉讼

  条例修订草案设置了鼓励支持水污染公益诉讼的条款,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水污染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

  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举报处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

  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亮点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

  条例修订草案对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规定更为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且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亮点六:无证排污最高罚百万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污去向超过或者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