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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水污染防治,听一线实践者献良策
2019-07-24 09:31:00  来源:新华日报

  2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春宁主持召开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列席代表座谈会。会上,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中之重——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引起热议。有的本人就是河长,有的从事环保工作,有的对水污染防治有深入调研,五级人大代表结合自身实际对守护碧水清流提出不少建议。

  水污染防治“边边角角”应重视

  今年4月至5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组织开展力度空前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还将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将就此开展专题询问。“对打好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等攻坚战,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保障、加强监督等方方面面都做了很多工作,我们也感到很多变化,比如南京空气达标天数达到200多天,我身边的金川河等河流也从墨绿转为浅绿,成绩值得点赞。”省人大代表、南京公路客运站务有限公司女工主任陈炯说。

  与会人大代表对水污染防治进展既有肯定,也有补短板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无锡产业发展集团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事业部工程部经理赵伟参加了今年在无锡的执法检查。她说,当前水污染防治重视城市、重视企业,农村受关注不够,“我所在无锡的太湖近年来水质有很大改善,但太湖流域农村水污染防治还有一定难度,要加强这方面的源头治理。”

  “甚至农村要更加重视。”省人大代表、省律协常务理事、南通市律协副会长周军认为,群众对城市水污染通常反映及时,农村却是薄弱环节,特别是虾蟹养殖、畜禽养殖等带来的潜在污染不可忽视。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秦光蔚也有关注。作为盐城市耕地质量保护站站长,她注意到当地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有了五年规划,但农村水污染防治尚未深入“神经末梢”。“公路两侧可能很到位,但深距离的乡村小沟小河就难说了。”她认为,当前水污染防治到了攻坚阶段,农业面源污染防控需进一步加强,在技术研发、财政投入、执法力度上应予更多倾斜。

  水污染防治“边边角角”都应关注。每天上班很早的陈炯常常遇到垃圾清运,她发现干湿不分导致垃圾产生的污水直排城市雨水管道,应予以重视。省人大代表、盱眙县环卫管理处环卫工人周勤也关注到垃圾污染水体,“我在淮河边长大,淮河是黄金水道,往来船舶垃圾怎么处理、污水怎么排放,恐怕就是有河长也很难管理。”

  实现“河长治”,需为河长添助力

  正如周勤所言,河长制虽然是防治水污染有效的制度设计,但也有“管不到”“难管理”的部分。代表们对河长制落实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陈斌是我省5万余名河长之一,他认为河长当前责任很重,却权责不对等。“水污染根在岸上,你叫一个村长把河面弄弄清洁是可以的,但是根源可能是个综合性问题,所有的东西都交给河长,河长管不了这么多。”省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临时主要负责人王合生观察到,实践中由主要领导担纲的“大河长”,治理效果非常好,但基层干部出任的“小河长”往往责任就难以落实。

  如何增加河长可用资源?如皋市吴窑镇人大主席周永刚认为,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应由更高一级行政区的领导出任河长,以更好统筹协调解决上下游、左右岸分属不同行政区域派生的问题。省人大代表、淮安技师学院党委书记江泽清进一步提出,江苏境内许多河流都是下游段,应实现流域全面联动,“仅仅局限我们江苏范围内可能还不够,要跟其他省份联动。”

  基层河长可用资源不够,治理手段就不足。作为村级河长,省人大代表、南通市港闸区唐闸街道高店社区党总支书记秦菊香感到,整治居民和餐饮店铺污水乱排放,基层缺乏抓手,河长也缺技术,“只能简单看看排口是不是在排污,或者排的是清水还是污水。”她建议,防治责任不能全部压在基层,要加强专家指导、专业人才培养及资金投入。

  如皋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桂兰对河长制有广泛调研。她注意到,对河长的考核评价机制有缺位,“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对履职好的河长进行表彰,更没有看到对履职不到位的河长进行批评。”她说,一些河长对河流基本情况、有哪些污染源都心中无数,要避免河长成为“虚职”,应建立清单管理机制,完善对河长和责任部门的激励和惩戒制度,对失职渎职的要严格处理。

  地方综合性立法需加快

  当前,我省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健全,先后出台了六部地方法规和两个决议,但尚无一部专门的综合性地方法规。省人大代表、南通市通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斌就此提出,应有效整合这些法规、决议,形成完整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水污染防治法体系,与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无缝对接”。

  不少与会代表也提出,应加快我省水污染防治综合性地方法规立法进程。“江苏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与水污染防治法配套的、适合于江苏地区经济社会特点、根据我们水源保护情况的法规。”周军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将其列入立法计划。“一套跟江苏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有利于更好地执法,更好地解决水污染防治中一些责任问题。”

  审慎的立法尚需一定时间,抓好现有法律法规执行也很重要。周军注意到,我省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了一系列公益诉讼,“这个手段还是很好的,但就现在情况看,可能更重民事方面的赔偿,轻行政方面的问责。”他希望省人大常委会关注是否应加大对行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

  淮安市人大代表、淮安区人社局主任科员卞书樵说,围绕水污染防治上级部门下了很大决心、采取众多措施,经常有检查督察,虽然环境改善有目共睹,但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的主观能动性还没有充分调动,离主动的自觉的整改还有距离。”他建议,省人大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考核标准和办法,以科学的监督方法将这项关系民生的实事、好事真正落实好、抓到位。

作者:孙琳君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