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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07-24 09:15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9年7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5月中旬至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执法检查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听取省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执法检查组组长魏国强同志对检查工作做出部署安排。执法检查组分别赴常州及溧阳市、徐州及铜山区、南通及海安市等地实地考察,充分听取当地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部分畜禽养殖及屠宰加工企业和专家学者的建议;同时,委托全省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农委还委托江苏省养猪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养猪行业协会采取问卷调查、实地勘察、个别访谈等方式,赴无锡、南通、盐城、淮安、连云港、宿迁6个设区市和10个县(市、区)开展调查,并按时提交了评估报告。执法检查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部署,严格对照法规条文,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非洲猪瘟防控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深入进行检查,顺利完成此次执法检查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和主要成效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将依法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制度,严格监督管理,有效应对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8年,全省生猪饲养量4200多万头、家禽9.3亿只,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82%,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1.5个百分点;全省猪牛羊禽肉产量达到321.86万吨,畜牧业实现增加值447.3亿元;全省水产养殖面积1000万亩以上,年产量500万吨左右,淡水渔业产值突破千亿元、居全国首位。近年来,全省未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未发生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动物防疫责任落实不断强化。省、市、县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了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逐级签订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状,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全面推进防疫责任落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层层抓落实,以县为单元,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岗位,落实到人头,推进镇、村两级防控网格化管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真正做到不留空当、不留死角。落实部门工作责任。积极构建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成的“一体两翼”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尽其责,积极配合,切实承担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兽医部门围绕强制免疫,指导养殖场户加强企业自检,建设标准化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帮助屠宰企业细化检测标准和操作程序,规范填写《江苏省动物免疫证明》和《江苏省动物免疫登记簿》,并将信息填报工作纳入对各地的考核,提高养殖场户科学防疫、依法防疫和主动防疫的主体责任意识。 

  (二)完善基础配套,动物防疫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按照《条例》规定,省政府配套出台了《江苏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指导性政策文件,省相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动物疫病中长期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等26个文件,市县也积极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全省初步形成了相互衔接配套的政策支持体系。在强制免疫方面,各级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省级以上财政安排强制免疫疫苗经费11.12亿元,各级财政足额配套落实强制免疫疫苗等经费,有力保证了全省强制免疫工作的开展。在推进基层标准化建设方面,启动动物检疫规范化管理示范县建设活动,2017-2018年全省有36个县(市、区)达到检疫队伍正规化、检疫程序标准化、检疫操作规范化、检疫过程痕迹化的四化要求。对458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开展五有乡镇站标准化建设,升级改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15个。初步建成覆盖动物卫生监管重点场所的远程视频监控和智慧动监信息化监管系统。在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面,出台《江苏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建成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33个、乡镇收集点661个,基本实现畜牧主产区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的全覆盖,全省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92.5%。常州市投资6000万元,建成动物卫生处理中心以及配套收集体系,为处理病死畜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南通、连云港市通过出台扶持政策,培育发展了一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交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为基层动物防疫注入新的活力。在水生动物产地检疫方面,先后制定《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等十几项水生动物防疫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三)狠抓关键措施,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不断提升。2013年至20195月,我省累计发生小反刍兽疫、H5亚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疫情47起。面对疫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处置应对,有效防止了重大动物疫病暴发性、区域性流行。落实基础免疫。组织开展春、秋季集中防疫和夏季消毒补免行动,稳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南通市顺应城镇居民宠物饲养量增多的趋势,在主城区设置23个宠物狂犬病免疫点,在农村免费为宠物实施狂犬病免疫。改善检疫硬件设施。统一硬件设施和软件信息建设要求,统一配置移动执法终端和便携式打印机,检疫人员在养殖现场即可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检疫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完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疫情监测网络,强化监测结果分析应用,及时掌握疫情发生、发展、流行趋势。宿迁市在常规监测、定点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相结合的基础上,强化监测结果分析应用,从源头杜绝疫情风险。2013年以来,该市累计完成主要动物疫病血清学监测6万余份、病原学监测1.3万余份。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开展规范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三年行动,逐步实现应急预案实用化、应急队伍专业化、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化、应急制度规范化,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去年8月份以来,在连云港海州区、无锡宜兴市、宿迁泗阳县发生的3起非洲猪瘟疫情,均被迅速、及时和有效处置,得到了国务院督导组的充分肯定。 

  (四)严格依法行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全省不断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通过规范检查、强化监管、严格执法,进一步完善以监促检、以检促防机制。完成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于2017年底在全国率先关闭不合格屠宰场点862家,淘汰落后生猪屠宰产能近2千万头。苏州市清理关闭不合格牛羊家禽屠宰场点59家,在全省率先实现牛羊家禽集中规范管理。实施省外动物及产品指定通道管理。对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实施检查、消毒,严格屠宰环节监管,严控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调入,有力防控动物疫病的传播。徐州市积极抓好外埠入徐生猪产品的备案管理,通过制定外埠入苏动物及其制品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及管理细则,对外省屠宰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入苏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2013年以来,全省共核发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6450张。推动兽医队伍建设。全省共确认官方兽医5979人,执业兽医6027人,乡村兽医12320人。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制度。2018年,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共实施产地检疫动物12.84亿头(只、羽),检出的病害畜禽占比0.02‰;屠宰检疫动物3.42亿头(只、羽),检出的病害畜禽占比0.5‰。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2013年以来,全省累计查处各类动物防疫违法案件2881件,其中未经检疫违规调运案1457件、不凭证运输案237件、伪造检疫证章案20件,有效打击了动物防疫违法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我省在贯彻实施《条例》、做好动物疫病防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动物防疫形势依然还是比较严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落实还不到位。《条例》规定,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疫病防治规划,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我省在推进动物防疫建设中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问题逐渐显现。一是对推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有的地方对“保生态”和“保供给”的关系认识不到位,把发展畜禽养殖与保护生态环境对立起来,从而采取禁养或者严格限养等“一刀切”的方式,甚至简单地“一关了之”,加之受非洲猪瘟疫情、清理畜禽污染等影响,全省生猪养殖量下降到近年来最低点,养殖量严重萎缩。如无锡市生猪存栏量由2013年的62.17万头下降到2018年的6.13万头,下降达90.14%,截至20195月,存栏量下降到2.3万头,这种情况在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较为普遍。少数基层干部出现松懈麻痹思想,放松对防疫工作应有的警惕。有的基层政府对防疫工作认识不足,存在“重发展轻防疫”的现象,经费和人员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对畜禽产业统筹谋划的力度不够。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养殖区域布局不合理,生猪养殖规模与屠宰加工产能不相匹配。苏南部分沿江县(市、区)屠宰场出现有屠宰加工能力却无猪可宰杀的现象,个别企业实际屠宰量甚至不到设计屠宰量的一成,造成产能闲置。三是养殖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部分中小规模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意识不足,动物防疫观念淡薄,长期过度依赖政府强制免疫,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措施简单地理解为“打针防疫”,对配套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使用兽药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养殖场户以生物安全防护为借口,拒绝防疫人员进入畜禽养殖舍进行检查,给疫情的发生和传播留下隐患。 

  (二)基层防疫和监管队伍建设比较薄弱。疫病防控重在基层,但近年来基层防疫体系不断弱化,影响了防疫措施的全面落实。一是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乡镇畜牧兽医站进人渠道不畅,年龄结构老化,防疫队伍专业人才匮乏,一些地方还存在“在编不在岗”的情况。评估报告显示,赣榆区畜牧兽医站核编38人,实有编制37人,目前实际在岗仅12人。养殖量大的地区,村级防疫员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不相匹配的矛盾较为突出。养殖量小的地区,工作量大幅度减少,因为人员在地区间不能及时调整,出现了工作量极不平衡的现象。二是官方兽医力量严重不足,职责不清。防疫检疫机构既是实施主体,又是监管主体的现象依然存在。官方兽医既从事畜牧业防疫工作,又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官方兽医配备明显不足,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以来,排查、监管任务更加繁重,基层兽医疲于应付,工作质量不高。三是基层防疫人员队伍稳定性不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环境较差、任务较为繁重、待遇偏低且压力较大,部分年轻人只是作为临时就业选择或者从业跳板,人员队伍缺乏稳定性。 

  (三)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条件亟需改善。一是地方资金配套压力较大。基层反映,当前国家实行层层配套的畜牧行业政策,畜禽养殖数量越大的地方,当地政府承担的配套动物防疫经费支出就越多,动物防疫风险和环境保护压力就越重,形成“养得越多、负担越重、责任越大”的困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二是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亟需优化升级。一些地方无害化处理中心选址难以落实,有的设区市既没有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也没有与邻近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对接, 使病死猪无法处理。一些地方由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减小,病死动物收集率低,处理效益不高。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滞后,普遍存在体系建设标准低、设备性能落后、废气废水处理不到位的问题。有的收集点没有冷藏和消毒设施,有的收集点容积过小,有的收集点在运行上不规范,缺乏统筹管理,存在扩散病原的风险。三是畜禽屠宰设施的标准化建设不足。20171月,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但一些地方对于生猪屠宰的选点布局,特别是牛羊家禽集中屠宰区的统筹布局还不够。一些集中屠宰场在监控追溯、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等方面尚不达标。四是县级防控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较弱。除省级和13个设区市动物疫控机构外,目前全省只有12个县(市、区)具备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能力,多数县(市、区)无场所无设备,难以有效进行非洲猪瘟监测排查工作。  

  (四)执法监管水平还有待提高。动物卫生监管链条较长,养殖、屠宰环节执法安全监管的任务繁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信息化监管发展相对滞后,执法监管效率有待提高。一是屠宰企业畜禽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监管需进一步加强。少数畜禽屠宰企业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使用,污水处理达不到排放的标准;畜禽屠宰固体废弃物处理不到位,二次污染风险隐患较多。活畜禽调运管理不够严格。从事活禽收购、运输的经纪人等从业人员数量多,流动性较强,违法行为隐蔽,违规调运时有发生。一些地方虽然设立了运输指定通道,但个别商贩常借助改装面包车运输活畜禽,监管难度加大。牛羊屠宰监管不够有力有效。一些地方牛羊屠宰不规范,屠宰设施简陋,检验检疫手段落后,冷链体系、配送体系等不完善,且从业人员多,安全隐患较大。此外,有的地方统计出来的生猪饲养量与实施产地检疫的数量存在较大差距,统计口径不一致。对于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证率不高,全程可追溯管理体系与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五)条例及配套政策有待完善。地方和部门普遍反映,《条例》实施以来,虽已作了修订,但仍难以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基层普遍反映,对违反《条例》拒不实施强制免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罚额度明显偏低,起不到威慑与惩戒的作用。二是病死畜禽收集体系的规定有待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运营及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输、处理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行为仍不规范。基层反映,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没有达到全覆盖,除生猪外,处理其他品种的病死畜禽无法享受补助政策。三是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问题。《条例》第十四条对犬只饲养者应当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四十一条设置了法律责任,但处罚太轻。由于狂犬病是人畜共患病,应加重处罚,避免出现“犬未免疫、人要打针”的现象。 

  三、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的建议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到动物防疫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保供给、保安全、保环境”的目标任务,完善体系、创新机制、强化监管,不断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推进《条例》的全面深入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大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动物防疫的良好氛围。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把确保畜牧产能和畜产品供给作为地方工作计划和目标,推动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一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按照现代化产业发展的要求,站在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动物防疫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高度扎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加强规划引领,构建标准化生产体系,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建议以县为单位合理布局养殖企业,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同时要引导屠宰企业向主产区集中,逐步形成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屠宰加工新格局,减少活畜禽长距离运输。鼓励养殖屠宰加工企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上下游产业利益联结机制,提高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水平。二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通过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依据出栏的畜禽数量对养殖大县加大财政扶持,减轻地方配套资金的压力。针对养殖场发展面临用地瓶颈等问题,省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殖场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养猪场、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重大疫情来临时,养殖户往往被要求相当长时间内不许出栏,金融机构要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地方政府要鼓励支持畜牧业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开展规模化养殖,通过政策引导,提高企业从事畜牧业规模养殖的积极性,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三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增强依法防疫观念,督促从事动物养殖、经营、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更加严格的全方位监管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条例》的震慑力,为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筑牢可靠的保障网。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夯实动物防疫和监管基础。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队伍建设,构建统一高效的防疫体系。一要加强乡镇动物防疫和监管两支队伍建设。增加县乡基层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用编,有序进人,尽快解决村级防疫员待遇问题。统一规范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资格条件,规范兽医从业人员管理。持续抓好畜禽现代化养殖技术、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等专项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基层动物防疫效果和执法水平。二要保障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经费投入。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切实落实基层防疫工作人员的有关津贴,在工作经费保障、防疫装备提升方面向基层一线倾斜,将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作为重点,齐基层动物检疫、疫病检测等设施设备,改善执法条件,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充分调动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年轻人才“进得来”、“留得住”。三要扶持和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各地建立符合区域实际的服务模式,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动物防疫工作中来,在金融、税收、项目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 

  (三)进一步改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补齐补强设施设备建设短板。畜禽养殖和屠宰过程中是否实行标准化生产,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与否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最基础的环节。一要统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省级层面要合理统筹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点布局,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部门监管的运行机制,发挥现有无害化处理中心在地区间的区域联动作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其他地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要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避免一些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无害化处理中心利用率低和设备闲置。省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动物无害化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和优化升级,改造相关设施设备。要研究制定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完善养殖保险条款,提高畜禽养殖保险覆盖率,确保病死畜禽收得上来、转运得好、处理得掉。二要推进屠宰设施的标准化建设。按照养殖规模化、设施现代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屠宰行业兼并重组,淘汰一批规模小、设施差的屠宰企业,大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改造提升养殖和屠宰设施设备,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完善冷链配送体系,实行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三要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屠宰企业配套完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因地制宜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方式,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机制,加快畜牧业绿色发展。 

  (四)进一步推进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提升动物防疫监管能力。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加快建立信息化全程监管平台,切实发挥“智慧动监”信息化系统的作用。一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监管平台。明确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合作,强化行政执法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及时互通疫情信息,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切实提高动物防疫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解决人手不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二要强化关键环节的动物疫病监管。对集中屠宰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要加强视频监控,确保达标排放,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加大对调入动物的移动调运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调运行为,及时阻断疫病传播渠道。积极稳妥推进牛羊家禽集中屠宰管理,更好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对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病死畜禽后产生的油脂、骨粉等国家禁用的猪源性饲料原料,以及餐厨废弃物,要严格防止直接流入养殖环节。三要加快建立全过程的畜禽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严格动物个体耳标标识,对饲养过程中的防疫、消毒、用药等情况进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将追溯系统功能覆盖畜禽养殖、运输、动物疫病防治、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管全过程,实现畜禽产品从养殖生产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四要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推行产地检疫准出、指定通道进入和落地报告管理模式,开展屠宰环节检验检疫两检合一工作试点,探索屠宰企业一岗双责、官方兽医专职监管的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条例》规定,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法治保障。随着畜牧产业的不断发展,《条例》的内容要与时俱进,为此,应及时总结和梳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各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为今后适时修订《条例》打下良好基础。一要提高对养殖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对违反《条例》拒不实施强制免疫规定的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高处罚额度,并增设信用处罚等多元处罚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要完善病死动物收集体系的有关规定。对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义务、责任和监管部门的责任,需要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对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运营及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输、处理和财政补助等内容要进行相应的规范。三要加强犬类狂犬病防控。针对人畜共患病的狂犬病防控现状,建议将狂犬病纳入江苏省强制免疫病种,明确对犬只强制实施狂犬病疫苗接种。参照国家强制免疫病种政策,给予相应补助,提高犬饲养者接受犬免疫的主动性,并加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达到最终消除狂犬病的目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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