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
2018-07-16 10:0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丁国锋

  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然而,在实践中,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存在规定不具体、界定不明确、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

  7月21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据悉,江苏是中央有关文件出台后全国首个修改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省份。

  今年1月,中央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作出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3月底,中共江苏省委出台了江苏省相关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根据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以及保障措施。

  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吕振霖介绍,现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是1999年出台的,实施了近20年,对规范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监督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部分内容已然不符合上位法和现实需要。

  新修订的规定将原来1999年文本中的“议而必决”项目从5项增加至13项,即应当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事项,新增项包括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决议决定在全省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中共江苏省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保证省地方性法规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新修订的规定还新增了16项“议而可决”项目,即应当向江苏省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与1999年的规定相比,新增的项目既有上位法的规定,也有江苏在长期实践中已经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制度,新增包括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事关全省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改革举措;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新修订的规定还确定,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30日内,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此外,为了保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新修订的规定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合法性审查、进行科学性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违法本规定的情况,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责成有关方面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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