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护航“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
2018-07-16 10:26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作者:顾建军 王伟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提出,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2016年11月召开的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聚力创新、聚集民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目标。五年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紧扣中央和省委工作大局,突出立法重点,狠抓立法质量,推动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动“两聚一高”新实践提供强力法治保障。截至2017年10月底,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79件,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12件,地方立法工作呈现五个方面亮点。

  以立法推进发展方式转变

  企业技术进步是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动力。2014年7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新的《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服务方式创新纳入技术进步范畴,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由单纯生产制造环节改造转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全流程改造。条例发挥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导作用,突出体现了政府在推进技术进步工作中的职能转变。针对企业技术进步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等问题,条例从财政保障、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资金支持与奖励等方面为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激励和扶持。条例通过后,江苏企业开展技术进步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企业创新发展活力显著增强。

  为了落实国家绿色发展战略,2015年3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条例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定义,将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对新建民用建筑、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提出了不同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从规划、设计、许可、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绿色建筑建设监管。同时,采取了一系列奖励、鼓励措施,引导绿色建筑发展。在条例的推动下,截至2015年末,江苏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面积总计11003万平方米,占全国总量近四分之一。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发展循环经济是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为了破解江苏省资源环境约束、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谋取最大的发展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15年9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这是江苏省针对循环经济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突出了重要领域的刚性约束,注重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在总量控制、循环经济信息服务、园区循环化改造、第三方服务、绿色交通、绿色商服、再制造等领域进行制度创新,彰显了江苏循环经济发展的特色和亮点。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6年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条例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用水总量和计划用水严格管理,同时完善水价制定机制,多措并举。条例出台后,有力地推动了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以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

  为了维护母婴健康,2015年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和婚检知识的宣传,增强人们的婚检意识,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农村和城市低保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免费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筛查服务,并对用人单位设立哺乳室以及在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作出具体规定,为母亲哺乳提供便利,保障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2015年12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要求政府定期公布免费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和目录,让老百姓对于可以享受到哪些免费或优惠文化服务项目一目了然;文化资源配置向农村、基层及特定地域、特殊群体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明确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条例的出台,有效保障了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突出的问题,2015年12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条例构建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子女和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引导子女“常回家看看”。条例的出台有效缓解了养老难问题,让更多老人老有所养,安享幸福晚年。

  食品安全是老百姓关心的头等大事。江苏省有食品小作坊3.5万多家,各类食品摊贩近4.9万家。为了维护餐桌上的安全,2016年3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并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五类食品;要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条例出台后,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脏乱差现象得到显著改观,群众普遍反映吃得更放心了。

  以立法守护蓝天绿水青山

  治理大气污染,让空气变得清新、天空重新变蓝成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生态文明领域的一个重点。2013年1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采取完善机动车准入标准、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应用、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对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限行等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综合防控。2015年2月,江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史上最严”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采取了禁止无证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重污染天部分机动车限行、居民楼内禁止新建餐馆以及禁止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一系列大气污染预防措施,规定可以对受到处罚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计罚,极大增加了违法者的成本。这两件法规实施以来,江苏省重污染天气现象得到明显遏制,空气质量整体好转。

  为了改善水生态环境,给后代留下宝贵的山清水秀生态财富, 2017年9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条例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河长制,明确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此外,还制定、修改了《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

  水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2013年度1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条例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标准,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标准和具体要求,要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要求所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规范了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和城市市区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从而促进水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此外,还制定、修改了《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休材料条例》《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共同织起了一张严密的生态环境防护网。

  以立法服务改革创新开放

  为了适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2017年5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2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及时集中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后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分期、分批对相关法规做出集中修改,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扫清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2014年10月底,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国务院批复,成为我国首个以城市群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5年12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部署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了与省委决策相同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及时将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更好地推动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为规范和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2017年9月,《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已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初次审议,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中。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各类开发区的总体指导文件,对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做出明确要求。今年7月,江苏省委召开了开发区改革创新大会,明确全省开发区发展大方向,探寻开发区转型发展新路径。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的《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了落实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服务省委的中心工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开发区条例,明确开发区的功能地位,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推动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2017年9月,《江苏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已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初次审议,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中。

  走科学民主立法之路

  成立了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2014年上半年,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筛选确定了15家社区、街道作为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单位,并出台了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相关制度。自成立以来,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先后协助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开展立法调研20余次,就10余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代为征集意见,并汇总整理提出300余条意见建议。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还主动反映群众的立法需求,先后提出20余件立法项目建议。目前,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已经成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倾听民意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重要平台。

  拓宽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2013年10月下旬,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南京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召开《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座谈会,首次走进基层社区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以公开邀请、自愿报名的方式征集公众代表参加座谈会,专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2016年12月,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征集了10位律师参加座谈会,专门听取他们对《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专业意见,吸引了省内外多家媒体现场报道,实现了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

  开展法规表决前评估论证。2013年5月,在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时,草案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引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2013年8月13日,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表决前评估论证会,对控烟规定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论证。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疾控专家、烟草经营单位、市民代表等26人围绕公共场所控烟的立法基础、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这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地方立法表决前评估论证会。通过表决前评估,立法机关对控烟的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有了更加科学的判断,确保了相关规定的执行效果。

  公开反馈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为了形成与社会公众的互动,2015年8月,《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经审议通过后,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以座谈会的形式,向曾提出修改意见的20余位公众和省人大代表反馈了意见采纳情况。这首开江苏地方立法公开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先河,受到广泛赞誉。同年,《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通过后,法制委员会再次以书面形式向近60位公众、省人大代表反馈了意见采纳情况,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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