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总书记首次明确提出“依法监督”,是对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强调坚持依法监督,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依法”二字贯穿人大监督工作全过程,成为近年来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鲜明特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大监督工作同样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都是法定的,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对于人大监督工作而言,如果说“正确监督”是前进方向,“有效监督”是实现目标,那么“依法监督”就是行动途径。人大监督的正确前进方向就是始终牢牢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人大监督要实现的目标就是确保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确保法律实施主体落实法律责任。无论是把握前进方向,还是达成实现目标,都离不开“依法监督”这个行动途径。
依照法定职责,是“依法监督”的本源起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统筹运用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和预算决算审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
依照法定职责履行监督权,意味着既不能突破法定职责的边界,又不能让法定职责“休眠”。监督法第十一条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为了将这一法定职责落到实处,2021年3月,常委会办公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改进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流程、加强调研成果转化的研究意见》,将有关专工委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期调研过程中汇总的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函送“一府一委两院”,请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专门回应。“一府一委两院”认真研究意见建议,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法定职责的落实,推动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性进一步增强。
限于法定范围,是“依法监督”的权限要求。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人大监督要始终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开展监督。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重视紧扣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开展监督。以执法检查工作为例,栗战书委员长多次强调,人大的执法检查不是一般性的工作检查,也不是行政机关的督察检查,而是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须紧扣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开展检查。在2021年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期间,检查组对照法律一条一条地查,看法律规定落实了没有,法定职责履行了没有,法律责任追究了没有,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有35次提到具体法律条文的落实情况,以翔实的数据、真实的案例说明法律实施的实际情况。执法检查还注重发现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典型问题,但是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群众来信,而是以典型问题的发现带动面上问题的解决,督促法律实施主体把法律执行到位、落到实处。总之,人大监督严格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俎代庖,不代替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
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监督”的方式步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是取得监督实效性的重要保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持之以恒推动监督工作程序的完善,加强监督工作制度建设。第一百零六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将执法检查选题、组织开展、报告和审议、研究处理和反馈的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规范了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收入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开展问卷调查等新方式,专门规定抽查和暗访有关工作方式,使之常态化。此外,2019年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20年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1年修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监督工作的成功做法和创新举措规范化、制度化,运用法治思维来开展人大监督工作,推动监督工作的法定程序日臻完善。
依法监督是人大监督最鲜明的特点,新时代的人大监督工作,将沿着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轨道,更好发挥在相关领域国家治理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