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要全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2016-09-07 15:07:00   来源:邳州市人大    作者:孙景龙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其中,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界定。《条例》第四条明确了乡镇人大的14项职权,第二项至第五项为“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对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明确。《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一年两次乡镇人代会的议程,都包括“讨论、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乡村建设、重要民生工程、重要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对乡镇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履行的职责,第二项为“组织代表检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明确了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对人代会上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乡镇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工作直接面对老百姓,最能掌握群众期盼,体现群众意愿,满足群众需求,乡镇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交由人大代表来审议决策,能够直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的治国理念。在以往的乡镇人代会上,都对本乡镇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和批准;但是对本乡镇的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乡村建设、重要民生工程、重要建设项目等,大部分乡镇没有列入会议议程单独进行审议和表决,而是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体现,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定中罗列,缺乏重大事项具体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措施等详实的计划安排。 

  《条例》的施行,让乡镇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更加明确具体,有章可循。乡镇人大要抓住机遇,在行使法定职权、维护人民利益上大胆实践,在创新人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上勇于探索,不断推动乡镇人大工作上水平。乡镇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重大事项的征集要突出广泛性。在乡镇人代会召开前,乡镇人大要动员人大代表广泛深入群众,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电子邮箱、公布征求意见电话等形式,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对征集意见进一步梳理筛选,将一些事关全局、影响长远、切实可行的重大事项,连同乡镇党委建议、政府计划实施的重大事项,一同列入人代会议程,把党的意志与人民群众的意愿结合起来。二是重大事项的表决要保证合法性。只有重大事项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形成的决议决定合法。在审议表决之前,要公布重大事项的名称、主要内容、重点措施等基本情况,让代表广泛知晓;在审议重大事项时,要集思广益,充分尊重每一位人大代表的审议发言权;在形成决议决定草案时,要充分吸收全体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表决上,可以采取无记名票决、电子表决形式,不宜采取举手表决,保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要注重可行性。对重大事项的表决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单一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形成实施该重大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另一种是对多件事项进行批量表决,采取过半数或者差额的方式,对表决通过的多件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决定。无论采取哪种表决方式,形成的决议或决定要合法规范,其目标要切合实际,实施步骤、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确保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防止因出现不切实际的目标和无法落实的任务,导致重大事项无法完成,影响人大的威信和政府的公信力。四是重大事项的监督要增强主动性。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采取专题视察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民主评议和询问等方式,加强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动员广大代表跟进服务,跟踪监督,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确保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能够得到贯彻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的意愿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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