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够的成因浅析
2015-07-02 17:34:00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沈阳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一直在应用和行使。但在实践中为什么普遍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够,作用发挥不到位,这里的原因值得探讨。
  一是人大工作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需要有效行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原则是抓大事、议大事、谋大事,不直接处理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大常委会最应该做的事情。需要强调的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做了不少重大事项决定,但正因为是重大事项,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慎重使用、不常使用。加上重大事项本身就不多,不像监督权那样能够经常使用,所以产生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很少用,甚至没有用的错觉,这里主要是感受不同的问题。
  二是法律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操作比较困难。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只是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的界定和说明,更缺乏提请程序、如何使用和责任追究等操作性的规定。实际运用中,操作比较困难,甚至会出现偏差。
  三是现有政治体制运行模式,限制了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我国现有的政治运行体制是党政一体,在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往往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者由党政共同决策、联合发文决定。人大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实践中往往采用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地方党委常委会的形式,也就算征求过人大意见,无需再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了,导致人大参与决策的空间很小。
  四是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上的重大事件,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讨论。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反应迟钝。因为人大常委会年度议题都是年初确定好的,社会上突发的重大事件、热点问题,往往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由于事先没有预料,人大常委会碍于程序,缺乏指定谁来将社会重大事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机制,缺乏及时将当时社会热点在常委会加以讨论的机制,造成了人大常委会对社会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这一部分重大事项的失语、失声。
  比如南京市的雨污分流、明城墙太平门复建工程、机动车牌照限牌,社会上已经沸沸扬扬,人大常委会却没有讨论甚至无所作为,因此社会上更加认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够。而由于缺乏法律具体规定,社会突发事件、社会热点是否就是重大事项也存在争议,但从人大为民代言、维护人群群众根本利益的工作出发点来说,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社会突发事件、社会热点予以关注。但是否就要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并作决定值得商榷,需要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请示汇报,需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真加以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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