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6-09-29 12:35:00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第10期    作者: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今年初,无锡市人大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大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出台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9月,无锡市政府根据规定印发了《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现全文刊发,以供参考。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5年1月12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法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共无锡市委的领导,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每年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中共无锡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措施;

  (三)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五)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决算;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授予或者撤销无锡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重大变更方案,城乡建设的重大专项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情况;

  (五)住房、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相关基金的收支与管理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重大债务举借事项;

  (七)市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八)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镇(街道)级及以上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的更名;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重大事项议题的提出和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执行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年度重大事项议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经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五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六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

  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报告应当包括前款规定(一)、(二)、(三)项内容;备案报告应当包括前款规定(一)、(二)项内容。

  第十条  除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可以由下列主体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者备案报告。

  第十一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应当自依法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报告,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报告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研究重大事项议案、报告过程中,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议案、报告向社会公布,并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研、评估、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并已确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议。列入年度计划的,按计划安排进行审议。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时,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停审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案机关负责人、提案人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原则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一般以决议形式作出;对涉及某一领域某方面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一般以决定形式作出。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决议、决定中重要事项的,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其决定。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执行的,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不报备案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也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2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

  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分议案、报告、备案报告三种形式。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四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五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下列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市本级财政决算;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授予或者撤销无锡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重大变更方案,城乡建设的重大专项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情况;

  (五)住房、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相关基金的收支与管理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重大债务举借事项;

  (七)市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八)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下列重大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镇(街道)级及以上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的更名;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在下一年度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在当年年底前报请分管副市长研究同意后汇总至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市长意见,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商定计划方案。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可以临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事项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于专项工作的报告,可以委托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副市长报告;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工作报告,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报告。市政府秘书长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已确定的报告事项和时间,提出报告人名单,报请市长审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审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稿。

  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报告应当包括前款规定(一)、(二)、(三)项内容;备案报告应当包括前款规定(一)、(二)项内容。

  议案、报告和备案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前需报请市长审定。

  第十条  报告人、报告事项、书面报告稿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有关调整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进行沟通协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落实。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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