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2016-11-30 18:46: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作者: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

  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贯彻落实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改革举措,对于提升地方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自去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我市地方立法权后,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下,我市围绕加快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大力加强立法制度机制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

  一、打牢工作基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大批准我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常州市委十分重视地方立法的基础建设,及时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有关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大事项,成立了地方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中共常州市委关于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解决了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干部配备问题。随着工作的推进,市委常委会又先后三次就《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工作、立法工作的准备、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听取专题汇报,提出具体要求。

  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注重超前谋划和顶层设计,就立法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立法规划、立法项目计划安排等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在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后,根据市委的意见,主动协调人事、组织、编办、财政等有关部门狠抓落实,在较短时间内,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委及内设的综合处、地方立法处、备案审查处和人员编制(10名)均已依法按程序配置到位;首部地方性法规《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首部实体法《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下月进行二审。

  广泛发动形成合力。为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地协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市委召开了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辖市、区及市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市委书记、市长分别作了讲话,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重点针对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在全市迅速形成立法工作合力,为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打下扎实的思想和组织基础,提供立法能力保障,作了全面的动员和部署,提出了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完善制度机制

  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我市把立法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首先制定了《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全市立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参照省人大的有关规定,又先后制定了《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立法专家咨询组工作规范》《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技术规则》《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等制度。一方面,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较短的时间里,熟悉立法程序,掌握业务要领;另一方面,这些制度也保证了地方立法活动规范、有序、高效的开展。针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我们围绕建立党委领导立法机制、政府协调机制、公开征集机制、专家论证机制、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较好地整合工作资源,提高立法效率,为正确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了保障。同时,高度重视县级人大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市委转发的市人大党组关于换届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各辖市、区人大成立法制委员会,并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由市人大办与市编办联合发文,明确在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增挂法制工委牌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力求立法质量

  树立立法为民理念。高质量的地方立法,既要有助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又要紧贴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所需所盼。为此,我们在立法项目的安排和具体法条的制定上,一方面,注重规范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程序,防止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以尊重和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为优先选择;另一方面,统筹兼顾好不同利益诉求的关系,在合理满足各方面利益诉求的同时,通过立法努力把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例如,2017年度确定的正式立法项目《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天目湖保护条例》,调研项目《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都是立足于社会建设、依法治理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出的安排。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科学合理设定各方责任和义务,特别对行政机关职责、行政程序尽可能予以明确规范,既努力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又明确市民群众守法责任和应尽义务。

  发挥统筹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注重把统筹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的确定作为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重要抓手,对征集中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立足于全市工作大局,进行通盘考虑、充分论证、科学选择,努力做到把党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进、社会普遍关注、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为规划立项重点,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注重在法规起草环节上发挥主导作用,以问题为导向,找准立法切入点,特别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做好制度设计,提高法规的质量。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起草阶段,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委提前介入,及时了解和掌握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制度设计或重大法律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对于重大的制度设计,要求起草单位召开由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常委会法工委和对口工委参加的“四方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注重在审议阶段发挥主导作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审议过程中,常委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仅条例初审阶段,对草案59条中的47条作了修改,修改率达到80%。

  积极探索“开门立法”。《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过程中努力探索“开门立法”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在起草阶段,一方面,研究吸收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邀请立法专家进行论证;另一方面,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审议阶段,提前把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研读;科学合理安排审议议程,保证法规草案的审议时间,按程序全文宣读法规草案等;对分歧意见较大的法规条文,认真进行研究论证,最大限度地形成共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一审后,我们及时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常州人大网、市政府网站公布法规草案全文,并引发全体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立法联系点,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同时就法规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开门立法”的过程得到了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市民各界的好评,为保证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凝聚了广泛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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