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保障作用 让法治真正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重要标志
2016-11-30 19:01: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作者: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地方立法职能,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共制定地方性法规7件,修改地方性法规12件,努力为全市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法治真正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人大立法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地方立法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本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并积极主动争取市委对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市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本地改革发展全局进行立法决策,通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民生保障和历史文化保护立法,努力在法治框架内为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从立法上积极研究谋划可靠路径、解决之道和有效办法。建立立法项目向党委预报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审议每项法规草案时,都按要求、按程序以党组名义上报市委。在修订地方立法条例时,就有关地方立法重大体制机制和重大制度设计问题,均专门向市委请示报告。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中共苏州市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意见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实施意见>各项任务的分工方案》,认真完成市委确定分解的各项立法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定期听取有关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制度,主导推进立法进程。

  二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立法的实效性。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民生福祉、城乡一体化发展、古城古村落保护等重点热点问题,注重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持续聚焦问效问责,狠抓立法实效。制定生态补偿、居家养老服务、道路交通安全,修订献血条例等,就是市人大常委会注重从本地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更加重视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保障、服务和改善民生,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如生态保护补偿问题,2010年以办理代表议案为抓手,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11年对议案办理“回头看”,督促政府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实现全覆盖;2012年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加大力度促进扩面提质;在此基础上,2013~2014年通过跨年度审慎立法,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补偿条例》;2015年,又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作为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议题,专题听取政府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补偿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将我市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巩固和提升了我市深化生态改革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成果,《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规要求,抓紧制订出台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我市生态补偿制度框架基本构建完成。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围绕生态补偿开展专题询问,有力地推动了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落地生根。2010年以来,我市累计投入生态补偿资金60.78亿元,103.88万亩水稻田、29.41万亩生态公益林、64个水源地村、165个生态湿地村、8.97万亩风景名胜区得到了补偿。生态保护补偿不仅有效推动建立了生态保护者恪尽职守、生态受益者积极参与的激励机制,而且有力地带动了全社会生态环境投入的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有效保证了水稻种植,扭转了水稻种植面积快速下滑的趋势,我市生态保护力度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持续得到改善。又如对古城古村落保护问题,常委会也始终关注,2013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古村落保护条例》,从保护江南水乡传统风貌和苏州传统历史文化保护的角度出发,就整体保护、落实保护重点、杜绝破坏性建设、规范古村落流转等重点问题作了一些创新性规定。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对《古村落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重点对保护修复利用和流转等重点问题进行监督。2015年正式将古城保护作为重点立法调研项目,2016年正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又如2015年我们制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也是历经四年的试点、调研、论证、审议的持续聚焦,才正式列入立法计划。

  三是始终坚持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积极探索人大主导立法新机制。市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注重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积极探索人大主导立法新机制。首次由人大组织起草政府管理职能的居家养老服务法规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对居家养老服务立法,打破以往先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起草法规草案,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案的常规立法模式,而是首次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并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案。首次启动法规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机制。在《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制定过程中,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配套标准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在两审通过法规前,首次启动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更加充分反映各方面意见。首次引入第三方参与献血立法审查论证机制。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案机制的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尝试委托第三方承担修订献血条例的立法审查论证事项,全过程参与法规的起草、调研、论证、审核、修改、审议、报批等环节。第三方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完成立法审查论证工作,按期提交调研论证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首次由专家对居家养老服务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最后修改统稿,提交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首次调整改变相关法规修改形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原《苏州市献血条例》拟作局部修改,且政府向人大提交的也是献血条例修正案。鉴于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方对修改完善《条例》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因此,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改变既定立法模式,对原《条例》进行大幅度修改并确定采取修订的立法形式。首次创新法规清理模式。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立法建议项目的情况,《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仅确定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修改。为充分体现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力量,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对我市现行有效的59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梳理,最终确定9件需要“打包清理修改”的法规。应当说,针对此次法规清理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改革创新法规清理模式,改变了以往政府提什么,人大就审什么,即“政府上菜,人大开席”,人大立法被动依赖政府及部门的局面,而是坚持问题导向机制,变“等米下锅”为“点菜上桌”,积极把握法规立项和法案起草主导权,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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