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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江苏自贸试验区发展添“法”力
2021-01-13 21:00    来源:人民与权力 | 原文链接    作者:张明盼
  1月13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去年9月份初审后,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不少委员表示含金量有很大提升。在此次审议中,委员们就如何以法治力量促进江苏自贸试验区发展再添新、增高、求创建言献策。几个关键词可以很好地概括委员们的声音——
  先行
  立法的最终落脚点是推动自贸试验区更高水平的开放,促进区域经济更高质量发展,对此,“先行先试”成为条例对其发展上重点突出的内容之一。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主要把握三个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说,一是反映我省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成果,体现江苏特色;二是处理好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推进自贸试验区投资开放、贸易便利;三是突出先行先试,强化制度创新。 
  在翻阅草案修改稿时,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蒙蒙看到有不少新增内容,其中对于“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清洁能源……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一条,他认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绿色发展的先行区。“这不是一般化的要求。”陈蒙蒙表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都在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不同产业,这些产业的环保定位必须按照法规要求进一步提高,真正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绿色低碳发展的先行区。
  界定
  “自贸试验区条例的即将出台令人振奋!”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高晓平认为,无论是哪一个片区建设,目前最大的矛盾是现有自贸试验片区机构和原来行政区域的矛盾。他建议应该明确界定这三个片区的范围,以及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主体,即有明确的人管,有明确的管理范围。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经出台了12个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条例,对于机构的界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震宁建议,要横向比较,把其他地方做得好的拿过来看一看,做到集大成。不少委员对草案修改稿中关于机构设置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目前修改稿提到的管理机构有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和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且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也有内设的办公室。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委主任邵伟明建议,可以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自贸区办公室合署办公,这样可以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地位,为以后承担日常工作奠定基础。
  创新
  自贸试验区的核心功能在于制度创新,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通过人大立法就是要营造这样一个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支持敢闯敢试,为自贸试验区探索空间。
  为此,草案修改稿特别增加了片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具体开展片区各项试验试点工作;探索实践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发布公共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咨询服务;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不仅如此,自贸试验区应当为中央和国家机构驻苏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并创造条件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苏单位推进改革试验的重要平台。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不得设置对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对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
  “其中有不少创新实举。”“这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一些委员认为,随着自贸试验区的不断发展,今后针对新的情况新的变化还将有创新性的内容被源源不断地添加、充实到条例中,使之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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