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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携手保护母亲河!沪苏浙皖协同立法促进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
2021-04-01 16:55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原文链接    作者:苑青青
  4月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施行,上海、浙江、安徽的相关决定也于同一天开始实施。据悉,这是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又一次成功实践,是三省一市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流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根据长江保护法第6条,长江流域的有关地方可以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其实,在长江保护法通过前,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就已开始行动。2020年12月25日,长江“十年禁渔”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联动监督、协同立法座谈会在上海召开。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人大共同商定,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牵头,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禁捕采用法规性决定的方式,在2021年第一季度同步出台决定。
  3月12日,江苏省的这一《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于3月31日通过表决。《决定》共十一条,对禁捕区域和期限、“三无”船舶和七种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各级政府禁捕工作职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长江禁渔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持续时间长。对此,决定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中的责任,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纵观《决定》全文,注重协同是重要特点和亮点。《决定》第十条明确指出,江苏建立健全与沪、浙、皖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打击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立足江苏实际,《决定》体现了鲜明的江苏特点。如考虑到江苏个别县的行政边界复杂,为防止留下执法空白,遂要求建立相邻设区市县交界区共管机制;针对执法中的实际情况,提出要建设水上执法基地。
  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定》对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也作出明确要求,提出应当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专业技能培训,以保证渔民转产转业到位、生计保障到位。据了解,江苏统筹安排支持退捕渔民转场、社会保障的资金居全国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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