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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 | 长江流域禁捕“同声相应” 长三角协同立法迈出新步伐
2021-04-01 16:10    来源:交汇点 | 原文链接    作者:施琛耀
  今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十年禁捕。为更好落实相关要求,今年2月至3月,长三角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并表决通过有关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法律性问题决定,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天下午,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江禁捕决定新闻发布会在上海举行。
  据悉, 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从立法动议到审议仅三个月,时间紧任务重。江苏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迅速起草立法工作计划和方案,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草案初稿,及时向相关部门、机构和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3月10日,又召开由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决定草案。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在审议过程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三省一市通过协同立法,为加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在此次协同立法中,健全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成为四地共识。夏正芳表示,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等均被四地写入法律条文之中。借助“一网统管”、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等优势,长三角将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结合江苏实际,江苏的《决定》针对禁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增加规定了一些内容,使决定更符合江苏特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决定》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落实禁捕属地管理责任的过程中,要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更好地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协同立法成功实践的基础上,三省一市有望联动监督《决定》实施情况,创新监督方式,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工作薄弱点和基层反映强烈的关键点,持续跟踪推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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