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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新闻 | 保护百姓“钱袋子”,《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实施
2021-04-02 17:01    来源:紫牛新闻 | 原文链接    作者:石小磊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加快发展,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何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江苏通过立法力图让监管成为“有牙齿的老虎”。4月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刚刚通过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进行解读,这部地方法规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金融大省。地方金融监管,谁来挑担子?条例明确界定了地方金融组织为国家有关规则相对清晰的“7+N”类组织,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求坚持全过程监管,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

  近年来金融创新不断深化,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一些“新名词、新概念”让人眼花缭乱,普通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经验。条例明确,金融监管首先要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履行告知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利率、数量、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并通过文字或者音像等方式记录;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一些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产品和服务时,费率计算方式较为复杂,信息披露不充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特别对地方金融组织承担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

  企业过度收集、任意使用甚至非法买卖消费者信息是近来社会关注的热点。夏正芳说,此次立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信息保护。“民法典已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提升至新的高度,条例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

  金融活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钱袋子”,应对其重点关注。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挪用、侵占客户资金,欺诈、虚假宣传,主动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便利,非法催收债务等八类禁止性行为,扎牢制度笼子。

  条例对不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金融组织,设定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除罚款外,还可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或者取消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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