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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山新闻 |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出台
2021-04-02 18:06    来源:紫金山新闻 | 原文链接    作者:许琴

  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金融大省。3月31日,《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4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于同化 摄

  《条例》界定地方金融组织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地方金融组织界定为国家有关规则相对清晰的“7+N”类组织,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督管理及现场检查措施,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要求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开展经营范围内业务的省外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是该《条例》的重点之一。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说,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事关老百姓的资金安全。《条例》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苏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同时明确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的字样或者内容;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发布包含非法金融活动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宣传。

  目前市场上各种投资理财产品很多,购买的人也非常多,如何维护这些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履行告知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利率、数量、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并通过文字或者音像等方式记录;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落实金融风险化解处置属地责任,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一贯要求,也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明确要求,《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四项机制”,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规定金融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驻苏机构进行处置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强调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责任。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本质所在。在新形势下,根据国家要求,地方金融工作需要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但服务发展仍然是地方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此,《条例》在修改过程中专门增加一章“金融发展和服务”,要求制定金融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金融发展与金融稳定,推动现代金融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保障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服务资源,可以将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国家政策支持领域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为实体经济提供可获得性、多样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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