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网 > 会议专栏 > 常委会会议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媒体聚焦 > 正文
紫牛新闻 | 江苏就殡葬管理立法保障“逝有所安”
2021-04-02 18:15    来源:紫牛新闻 | 原文链接    作者:石小磊

  又是一年清明时。长期以来,“一墓难求”“天价殡葬”等问题受到群众广泛关注。记者从4月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对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遗体和骨灰处理、殡葬服务管理、丧事活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保障群众“逝有所安”。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说,“逝有所安”是基本的民生需求。当前,墓(格)位数量少、价格高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还有相当大差距。为推动解决这一主要矛盾,条例从多方面作了规定。加强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殡葬事业发展、殡葬设施建设作出规划安排。增加供给,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用地保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一方面要防止炒买炒卖导致墓位价格虚高,同时又要满足夫妻合葬、落叶归根等合理需求,条例还规定,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特殊人群提供墓(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供墓(格)位必须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时确定的服务区域提供服务,不得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格)位,但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

  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关键在于大力推进移风易俗,让殡葬新理念新风尚深入人心。为此,条例在第三条开宗明义,提出了“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礼葬”的工作方针。围绕这一方针,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条例还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适当补贴,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殡、葬、祭相关礼仪规范指引,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禁止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革除丧葬陋俗、培育现代殡葬理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