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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 |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获通过,7月1日起施行
2021-04-02 21:10    来源:江南时报 | 原文链接    作者:孙海燕

  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金融大省。4月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刚刚通过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范围。《条例》草案将地方金融组织界定为国家有关规则相对清晰明确的“7+N”类组织,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督管理及现场检查措施,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要求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开展经营范围内业务的省外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五花八门,购买的人也非常多,如何维护这些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履行告知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利率、数量、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并通过文字或者音像等方式记录;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金融活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钱袋子”,《条例》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挪用、侵占客户资金,欺诈、虚假宣传,主动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便利,非法催收债务等八类禁止性行为,扎牢制度笼子。

  落实金融风险化解处置属地责任,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一贯要求,也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明确要求,《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四项机制”,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规定金融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驻苏机构进行处置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强调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责任。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企业过度收集、任意使用甚至非法买卖消费者信息是近来社会关注的热点。夏正芳说,此次立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信息保护。“民法典已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提升至新的高度,《条例》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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