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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 | 以生态安葬促移风易俗 江苏殡葬改革“绿”意盎然
2021-04-02 21:17    来源:江南时报 | 原文链接    作者:孙海燕

  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加强殡葬管理,满足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为出发点,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遗体和骨灰处理、殡葬服务管理、丧事活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条例》在第三条明确提出了“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礼葬”的工作方针。围绕这一方针,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条例》规定,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适当补贴,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要求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殡、葬、祭相关礼仪规范指引,推进移风易俗。《条例》还规定,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同时重申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条例》要求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临时寄存以及节地生态安葬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条例》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殡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将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针对当前墓(格)位数量少、价格高的问题,为满足“逝有所安”的基本民生需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殡葬事业发展、殡葬设施建设作出规划安排。同时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用地保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条例》规定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特殊人群提供墓(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供墓(格)位必须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时确定的服务区域提供服务,不得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格)位,但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防止炒买炒卖导致墓位价格虚高,又满足了夫妻合葬、叶落归根等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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