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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报 |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1-04-03 09:35    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孔芳芳

  4月2日,记者从江苏省人大了解到,《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31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金融大省,《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8章65条,立法过程中着力提高立法针对性,体现江苏特色,主要就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四方面作了规定。

  据介绍,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是《条例》在审议时委员、代表比较关注的部分,《条例》立法时曾作重点调研,也对相关内容作了充实完善。

  比如,针对近年来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一些“新名词、新概念”让人眼花缭乱,普通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应知识的情况,《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常态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

  针对一些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产品和服务时,费率计算方式较为复杂,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条例》特别对地方金融组织承担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

  企业过度收集、任意使用甚至非法买卖消费者信息是近来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民法典已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提升至新的高度,《条例》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条例》还对不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金融组织,设定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百姓“钱袋子”

  落实金融风险化解处置属地责任,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明确要求,《条例》在第四章“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中对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要求明确应对机制、明确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责任、明确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和手段、明确非金融组织引发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

  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事关老百姓的资金安全,第五章专门作了规定。《条例》明确了非法金融活动的内涵,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同时提出加强源头管控。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领域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排查制度,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测非法金融活动、及时报告线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鼓励举报非法金融活动,并对市场主体行为作出规范。

  专门增加“金融发展和服务”一章

  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本质所在。作为江苏省规定地方金融事务的综合性法规,最初的草案仅在总则中对金融发展和服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内容过少,因此,在修改草案时专门增加一章“金融发展和服务”作为分则予以细化,增加9条具体内容,篇章结构改动幅度较大。

  “金融发展和服务”一章要求制定金融发展规划,推动现代金融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协同发展;支持金融对外开放与跨境金融合作,推动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保障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服务资源,可以将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国家政策支持领域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为实体经济提供可获得性、多样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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