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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广播 | 江苏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信息全公开,捐赠人有权查询
2021-05-25 11:16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 原文链接    作者:丁凤云

  《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今天(25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依据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的概念、团体会员的组成等,同时,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

  《条例(草案)》明确“江苏省红十字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人道领域工作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以依法申请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依法享有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要求,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以鼓励会员、志愿者和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参与红十字活动。

  在职责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护培训体系、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弘扬红十字精神等。其中,在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中,提出,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广泛动员社会资源,依法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重特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道服务活动。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周琪表示,在保障上,《条例(草案)》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地方红十字会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红十字会公信力是公众的关心所在,《条例(草案)》将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和使用情况,并同时在红十字会网站等平台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收发放管理制度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接收和使用捐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及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出现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未依法公开信息的等,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否则,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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