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网 > 会议专栏 > 常委会会议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 媒体聚焦 > 正文
现代快报 | 江苏拟立法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管,多举措保障捐款公开透明
2021-05-25 16:51    来源:现代快报 | 原文链接    作者:卢河燕 鹿伟    摄影:曹伟

  红十字会财产如何监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5 月 25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简称 "《条例(草案)》")的说明。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红十字会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处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审计、民政等监督,让红十字会成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条例(草案)》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在《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强立法的江苏特色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由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 39 条组成。

  江苏省红十字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人道领域工作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条例(草案)》规定,每年 5 月 8 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的周,为本省红十字博爱宣传周。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等等。并规定,要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

  红十字会的财产管理与监管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此次立法重点。

  《条例(草案)》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人民政府的拨款等等。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经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可以拟定使用计划并按程序审定实施,向社会公布。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使用,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

  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审计并公开

  公开透明,才能赢得信任,提升公信力。在信息公开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和使用情况,并同时在红十字会网站等平台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工作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收发放管理制度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及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不仅如此,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