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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广播 | 江苏设专章立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建立突发事件分级分类保护机制
2021-05-25 19:38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 原文链接    作者:丁凤云
  截至2020年底,江苏注册登记中小企业总数达到369万个,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1%,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贡献大、动力强。《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今天(5月25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围绕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作出相应制度设计,尤其针对“融资难”“融资贵”这一老大难问题,设“融资促进”专章着力缓解。
  设专章立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处于特殊地位,与大型企业相比,在竞争能力、创新能力、人才引进、融资、权益保护等方面相对弱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政府层面加以倾斜扶持、特殊保护。
  省工信厅厅长谢志成在作《条例(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融资难、融资贵就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更加突出。
  《条例(修订草案)》设“融资促进”专章从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建立信贷激励机制、实施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发展直接融资,建立社会化的征信评价体系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高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多渠道推动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等。
  不过,省人大财经经济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提出,有些规定过于宏观,操作性不强,需要补充、细化。如增加“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保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比例达到国家要求”等。
  明确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出现了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分散,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现象,中小企业还普遍反映各级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等,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建立涉企政策一站式发布平台,及时汇集各类服务信息,及时汇集政策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及其他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更大力度加强权益保护 
  《条例(修订草案)》突出公平竞争原则,围绕部分中小企业反映的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负担重、维权难等问题,规定建立政企沟通联系机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合法权益;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违约拖欠账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明确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分类保护机制:“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  
  省人大财经经济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还提出,中小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信用信息收集、使用不规范,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建议增加“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归集、 使用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信用信息,不得违法扩大失信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失信惩戒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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