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网 > 会议专栏 > 常委会会议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 媒体聚焦 > 正文
现代快报 | 新版《江苏省公路条例》8月起施行,设动态检测监控设施严查“百吨王”
2021-05-27 20:33    来源:现代快报 | 原文链接    作者:鹿伟 李娜
  车辆超限超载诱发了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关注。5 月 27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江苏省公路条例 > 的决定(草案)》。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决定对条例新增一章 " 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严惩 " 百吨王 " 等行为,并将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该决定于 8 月 1 日起施行。
  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启用前提前 15 日公告
  为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此前提请审议的《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案草案)》(简称 " 修正案草案 "),增设了 " 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 专章。省有关部门提出,修正案草案增加的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对有违法超限超载记录的载货车辆进行重点监控、检测,没有必要,也难以操作。有的地方提出,该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检测监控设施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缺乏上位法依据。
  对此,新版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建设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启用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并在距货运车辆来车方向至少二百米设置提示标志。对动态检测监控设施记录的超限超载事实和检测确定的质量、外廓尺寸等,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处理的依据。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加强执法信息共享,联动治理超限超载
  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才能更好地打击 " 百吨王 "。条例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的实际情况,加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建立联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工作机制,统筹布局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加强执法信息共享。
  此前,省人大财经委提出,修正案草案有关 " 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查 " 的规定过于简单。有的地方建议,对货运车辆通过动态检测监控区域时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
  对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货运车辆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主动接受检查、检测,不得扰乱检测秩序。货运车辆行经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采取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
  超限超载将影响个人信用。条例要求,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协同执法。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管理。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