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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路管理更加符合法治精神
2021-05-25 20:55    来源:人民与权力 | 原文链接    作者:万鹏程
  今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随着法规进入二审,立法的要求和原则愈加明晰,就是要回归到对法律内容执行的可操作性上,回归到回应社会需求上。
  “这次为什么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有一个很直接的动因,即条例第三十五条这一段表述,每一行字虽然只修改了两个数字,带来的影响却很大。”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陈震宁道出了条例修正的背景,原有条例中关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边界距离明显高于国家公路法有关规定,基层反映强烈,此次修正贯彻和执行了上位法的有关精神。他还表示,地方性法规往往是上位法的具体化,条例修正草案中对于“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的规定,对于公路管理而言切合实际,有其必要性。对公路超限超载加以严格管理,这是以问题为导向提出的。
  “我来自盐城交通局。关于此次条例修正,基层反响非常大,认为十分必要和及时”,作为行业人士,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宋勇表示,此次条例修正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和上位法高度统一,修改后的道路两侧预留和之前条例的规定有了很大的变化,防止了预留空间太大,浪费有限资源,这方面基层反映比较强烈。二是和江苏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十分匹配,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三是突破性地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如增加了道路限载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增加了对动态称重系统即不停车称重系统数据的采信问题的规范,有利于解决困扰交通运输部门多年的棘手问题。在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朱有华委员注意到一个细节:条例对公路的命名没有规范化要求,为此,他建议,对新建公路命名要符合国家主权的尊严、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主流意识、符合当地文化。
  在审议中,委员和代表们把人民群众更多的诉求表达出来。对于监测点、交通标志的设置,有的委员提出要在醒目的位置规范设置,不能过于隐蔽或者过度设置。对于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有的委员提出可以根据等级或者限速标准调节。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损坏该怎么办?由于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负责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有的代表建议,交通事故涉及公路路权损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并且协助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对路权的损失赔偿部分依法进行处理。
  推进我省公路管理法治化进程,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应有之义。我们期待,此次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修正将更加有力推动我省公路事业发展,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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