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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江苏拟立法保障基层卫生,守护百姓家门口的健康
2023-01-11 18:31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苑青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任,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1月11日,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为更好守护百姓家门口的健康,我省将制定出台《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全国尚无省级层面的基层卫生立法。

曹伟/摄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基层卫生始终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但一直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普遍偏弱。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社区”。这对加强基层卫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前,我省2001年颁布的《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2008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制定基层卫生条例,能够从法制层面保障基层卫生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优先度和地位,并将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的“强基层”的举措细化、实化。

立足江苏省情实际,《条例(草案)》把让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优质便捷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作为立法着力点和落脚点。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第二条),同时规定医务室、门诊部、诊所和一级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的活动。

坚持健康优先原则,《条例(草案)》对基层卫生的机构设置和基本医疗服务作出一系列规定。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辖区内卫生资源,按照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科学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就近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制,做好患者全程诊疗管理,并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条例(草案)》还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术后康复期患者或者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提供预约上门和家庭病床服务,同时根据需求设置老年护理、安宁疗护床位。

围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条例(草案)》明确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培育建设基层特色科室。为促进上下协作,还要求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县域医共体。

为破解基层卫生机构人才难题,《条例(草案)》明确了加强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工作,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此外,还规定建立完善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遴选机制,合理确定基层卫生骨干人才比例,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在政策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基层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同时,在财政、医保、价格、绩效分配等方面提出了重点保障措施,如支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通过委托、购买等方式保障工作开展,实行编外人员同样享有社会保障待遇,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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