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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江苏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推动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制度
2023-01-13 09:41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苑青青 强慧娟)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为给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江苏第四次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表决通过的《条例》。据了解,《条例》规定要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制度,并要求有关单位履行共享义务。

于同化/摄

据了解,现行的《条例》于1992年制定,在1997年、2002年、2011年先后作了三次修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介绍,本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相关要求,聚焦科技创新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固化我省取得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提升江苏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法治保障,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围绕“创新链”的完善,《条例》对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等作出一系列规定,要求政府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制定相关政策。同时,制定和实施农业重大科技创新计划和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等。

企业是推动创新的生力军。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条例》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科研开发和协同创新。在创新载体方面,《条例》明确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相关要求,并规定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企业建设工程技术创新平台。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科技创新的基础保障。为调动科研机构的积极性,《条例》规定要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制度,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并要求有关单位履行共享义务。面向长三角,《条例》明确我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并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为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条例》明确优先支持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等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赋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离岗创新创业的权利。

此外,《条例》还规定设立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尽到诚信和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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