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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23-01-11 23:00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杨昕晨

招投标工作是评价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1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根据一审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机构、重新招标、数字技术应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进一步修改调整。

强化主要“责任人”

针对一审时提出的“当前存在招标人主体责任没有确立,招标质量不高,通过招标选择的中标人有时不适合项目等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增设条款作出进一步规定。

那么,如何对招标人进行管理?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一步强化招标人内部控制管理。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也规定要赋予招标人更大的自主权,明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可以简化招标程序,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不仅如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者行业专家意见,引导招标人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取消不合理“门槛”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坚决遏制违法投标行为,维护投标秩序。要完善招标投标收费、交易担保等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设相关条款,如明确规定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明确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排斥、限制或者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同时增加规定,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

“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招投标服务,企业省钱又省心,江苏招投标领域的营商环境也将会越来越好。”审议现场,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此次修改的内容,表示既吸收国家有关要求,也结合省情实际。

增加评标“含金量”

“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标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当前评标专家良莠不齐,评标委员会的定标权过大,对其行为缺乏有效约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时指出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招投标工作质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要求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专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专家库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出评标专家库。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评标程序保证公平,修订草案修改稿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禁止行为中增加规定,禁止“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和评标项目”“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并增加条款: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对全国经济具有“压舱石”作用的江苏来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招标投标条例的出台,将有效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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