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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护航 构筑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2023-01-11 23:02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金静

集体协商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作为经济大省,江苏实体企业数量较多,且极为重视劳务关系的公平性与合法性。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健全集体协商制度,2022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可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并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数月过去,在1月11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条例草案迎来二审。目前,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哪些亮点?委员们反馈的修改意见是否被一一落实?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集体协商的每一项内容,都与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同时,规定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的适用方式,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为此,修改后的草案在相关条款中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协商事项需要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涉及减损职工权益的,应当采用普通程序;有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怠工等四种情形之一,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则采用应急程序。

作为集体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合同直接涉及职工方切身利益。一审时,有的委员指出,要在修改完善草案过程中,进一步明确集体合同相关内容。对此,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双方基本情况,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涉及面较广,更需对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协商程序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因此,修改后的草案明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和组织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得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用人单位同意。

“近几年来,通过展开集体协商工作,江苏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确保职工收入随效益增长提升等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国强说,江苏是制造大省,实体企业众多,制定一部条例,既吸收、总结过往的优秀经验,也起到了督促企业、规范相关工作的效果,还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减少离职率,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具有指导性意义。

在互联网平台企业迅速发展、不完全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多样性日渐增多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完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维护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刻不容缓。“这部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我省职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将起到积极作用。”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徐大勇委员认为。

良法促稳定,发展构和谐。相信随着条例的出台,我省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有更有效的法治保障,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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