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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科学技术进步——委员们这么说
2023-01-12 22:31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沈旭

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报告指出,今后五年,我省将着力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更大力度建设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1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是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第二次审议,委员们如何进一步建言献策,让我们走进审议现场。

优化规定,合理界定各方责任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第七条关于省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科技进步工作中职责的规定,内容存在交叉,且表述不够准确。因此,条例草案修改稿将该条两款合并修改,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和优化。

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和有的政府部门提出,要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财政投入方式,强化财政资金统筹和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中增加“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的内容;在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中增加“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内容;对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作修改,要求有关部门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

针对调研中了解到,实践中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收费不合理、办事效率低等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管,增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各方责任和行为规范的内容。

共享互通,营造共建共用氛围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立法是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协商确定的立法协同项目。目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相关条例,对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作了规定。为了推动协同立法,条例增加一章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章,新增六条内容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作出专门规定,主要包括:要求有关单位履行共享义务,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建立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共享考核评价制度;明确本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加强协作;省共享服务平台与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以及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等内容。

有共享机制,更要用好共享机制。在审议现场,有的委员建议在实际工作层面,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今后用好共享机制,在省级统一规划之下共建共享,查漏补缺,把设备建设的资金用在刀尖上,用在最好的仪器上。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修改稿依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增加一款,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管理单位提供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以作为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会场上,有的委员对此字斟句酌,与会场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增加内容,凝聚科技进步合力

科学技术进步不仅仅是科技创新的问题,应当统筹兼顾“基础应用、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一系列环节。审议现场,有的委员建议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统筹协调。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进步中的作用,有的委员指出要支持和鼓励企业特别是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提出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真需求,推动政府为企业“雪中送炭”,解决技术难题。鉴于我省已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委员还建议今后在实施中增加对在江苏已经建的国家实验室的支持保障的举措。

为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委员认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出台激励举措,激励各方参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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