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5日),《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立足江苏省情实际,拟对当下新业态劳动用工等新趋势新问题作出规定。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突出预防为主,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对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健康条款的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在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中,江苏省建成各级健康企业2000余家,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水平达48.94%。但是,也应注意到,部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意识薄弱,部分劳动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流动性大、职业健康检查率不高、防护意识差,该群体发生职业病的风险较大。
江苏省是全国较早开展职业病防治地方立法的省份,《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自1999年施行、2002年修正以来,已有20多年没作相应修改,当下新业态劳动用工等新趋势新问题不断出现,亟待通过法治方式进一步夯实职业健康工作基础,促进职业健康治理效能提升与高质量发展。
职业病是法定疾病,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关键在于预防。今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调研组赴扬州、苏州昆山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走访部分职业病防治机构、企业时发现,有的企业持续推进全员参与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危害隐患得到及时处理,成效明显,有必要把经实践检验的好办法固化为法律规定。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周明浩介绍:“强调维护女性劳动者禁忌劳动等特殊权益,要求对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其剂量监测档案;要求对在具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组织专门培训,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也应纳入用人单位统一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对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健康条款的内容也作了相应规定,包括明确劳动者享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享有获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的权利。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的,相关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移交保管等。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发生职业健康纠纷时,劳动者对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健康监护的知情权。”
聚焦当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康复等现实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同时对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书面申请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调查的情形、调查的时间、调查的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中,还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鼓励发挥新技术设备在职业病预防中的作用,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经职业健康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江苏新闻广播/刘正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