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唯一拥有江河湖海的省份,经济大省江苏如何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9月25日,记者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江苏拟全面修订《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细化落实上位法,进一步完善我省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细化落实上位法,一以贯之保护湿地
湿地是全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
江苏湿地总面积达312.3万公顷,湿地率为全国各省最高。正因如此,江苏历来高度重视湿地保护。早在2017年,江苏就颁布实施《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力推动了全省湿地保护事业发展,并为全国湿地保护立法贡献了江苏经验,得到了国家林草局的高度肯定。2022年,我国出台了首部专门规范湿地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湿地保护法》。省林业局局长王国臣在作立法说明时表示,江苏须细化落实《湿地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上位法来统筹湿地资源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保护湿地生态环境,能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王国臣提到,本次《条例》修订,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进一步完善我省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明确湿地等级,施行分级管理
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根据《湿地保护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了湿地定义并明确了适用范围。由于湿地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同时适用湿地保护及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湿地保护法》和省林业等部门“三定”方案,《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等有关工作。
遵循上位法关于湿地资源分级管理的新规定和立法本意,《湿地保护法》结合我省实践,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并以湿地名录予以确定。在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保持省级重要湿地数量和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条例(修订草案)》对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条件进行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划定,明确了五个具体条件,符合其中之一的应当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建立补偿制度,保护修复并重
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条例(修订草案)》优化完善了湿地占用管理的有关内容。除国家重大项目、省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外,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我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逐步实现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同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
进一步促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的方式。如,可根据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新增湿地修复章节,规定了湿地修复原则、修复措施,以及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审核、修复后验收要求,并规定修复后的湿地应当纳入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立足江苏襟江带海的实际,《条例(修订草案)》还对长江湿地修复、滨海湿地修复单列条款,提出针对性修复措施。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记者 苑青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