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5年11月在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近三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情况,请予审议。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的战略性地位和基础性作用不断提升。江苏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专题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出台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意见,省人大先后制定颁布《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构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省法院党组充分认清我省资源开发与消耗、环境承载与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更新审判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精神,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一、近三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创新工作机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
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相互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的特点,决定环境资源审判必须走专门化道路。
——构建专门化审判模式。及时制定下发《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统一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整合司法手段,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多管齐下”,提升司法保护效能。
——建立专门化审判机构。省法院于2014年12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无锡、常州、徐州、宿迁、淮安等6家中院,常熟、溧阳等4家基层法院相继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7家中级法院和27家基层法院行政庭设立专门合议庭。实行集中管辖制度,指定全省31家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本辖区及指定辖区环境资源案件。
——规范专门化工作标准。探索环境资源审判的特殊规律,总结审判经验,省法院下发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指南,为全省法官提供明确操作指引;起草《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犯罪数量认定标准的意见》、《关于审理非法狩猎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全省常见、多发刑事案件量刑尺度;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聘请26名知名专家学者以提供咨询意见、作为专家辅助人参加庭审或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解决相关科学技术问题。
(二)依法审理案件,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201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81件,同比增长18%;2014年受理416件,同比增长48%;2015年1-9月,共受理894件,同比增长112%。
——加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2014年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31件,同比增长31%;2015年1-9月,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47件,同比增长103%。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戒力度逐步加大。2014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3件100人,同比分别增长450%和525%,超过现行刑法生效以来十五年全省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和人数的总和,其中2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比增长23倍。2015年1-9月,全省共计2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比增长61%。2015年至今,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走私固体废物一审案件5件,涉案被告人56人,涉案被告单位19个,一审判处的最高有期徒刑达10年。其中,南京中院一审、省法院二审审理中的钱志宏等走私固体废物案,为建国以来涉案固体废物数量(23000吨)最多、涉及被告人(44个)最多的走私固体废物案。
——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作为强化环境司法保护的突破口,不断加大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件,数量居全国法院之首。2015年至今,共受理5件,占全国法院的20%。无锡中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无锡蠡湖惠山景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被誉为全国生态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生指导案例。我省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全国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五家试点单位之一。
——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对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行为确认违法,对行政机关人员监管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盐城东台法院在夏某某等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许可案中,因环保机关对涉及民生重大利益的事项未予听证,判决撤销相关环评许可并责令重作。2014年,全省共有2人因环境监管失职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1-9月,全省共有6人因环境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2014年受理环境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2879件,2015年1-9月受理1993件。维护行政执法效力,排除行政执法障碍。常熟法院在环保机关申请执行天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案中,因天晟公司拒不履行环保部门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继续违法生产污染大气环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司法拘留15日;昆山法院在环保机关申请执行昆山市鸿钧工艺品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案中,发出我省法院系统第一张防治大气污染执行令,责令擅自停用废气治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恢复设施正常运行;苏州姑苏法院在梦达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严厉处罚企业阻挠环保机关执法行为,支持环保机关依法履责,该案与前述东台法院撤销环评许可案均入选2014年全国十大环境行政案例。
(三)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生态环境司法社会效果
全省法院坚持以生态环境有效修复为价值目标,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指导,不断拓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空间。
——创新判决方式,落实环境修复责任。针对同一个污染环境行为往往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特征,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依据损害担责原则,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并将被告承担环境修复的意愿、行动和环境修复实际效果作为量刑重要考虑因素。连云港法院在审理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中,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环境司法执行基地,除判决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令被告补种指定树种,负责管护一年并接受最终验收;宿迁、淮安等地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将环境损害和修复程度作为量刑参考因素,促使被告自愿向渔业管理部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向相关水体补放鱼苗;镇江法院在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中,将刑责轻重与耕地恢复效果结合,促使被告主动采取措施修复毁损耕地;连云港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创造性地引入“劳务代偿”概念,判令造成环境污染但无赔偿能力的被告承担一定工时的环境公益劳动。常州中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引入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环保企业实施修复,法院负责审核修复方案,环保机关监督实施和验收。
——探索执行途径,预防污染重复发生。省法院在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公益诉讼案中,在确认被告承担1.6亿元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判决可以依照被告申请和提供的有效担保,对其中的40%予以缓交,并可以在一年内以技术改造费用予以抵扣,既合理衡平了利益冲突,最大程度地避免企业因承担生态赔偿而导致经营困难,又引导、促进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消除、化解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新沂法院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除对被告判处相应刑罚外,还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化学品销售业务。
——合理平衡利益,注重司法实际效果。全省法院在环境资源民事审判中,注重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追求经济新常态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最佳平衡。省法院审理张某某等与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评行政许可案时,在判决中根据国家标准和权威解释,准确阐述电磁辐射实际影响,消除公众误解,保障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无锡中院在审理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中,依据实际情况和专家建议制定调解方案,由被告采取加装声屏障等降噪措施,既维护了公路沿线六村居民合法权益,也保障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四)强化协调配合,努力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合力
——推动建立联动机制。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和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与省检察院共同下发《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连云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列入全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常州、无锡、扬州中院与检察、公安、环保机关建立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泰州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严重污染事件发生后,法院与环保、公安、检察等机关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戴某某等14名直接倾倒者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1年6个月至5年9个月有期徒刑;泰兴市海事处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以监管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向戴某某等提供副产酸的常隆公司等单位被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元,通过依法追究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人和行政监管失职者刑事责任、污染物源头提供者民事赔偿责任,形成连环制裁效应,实现生态环境立体化保护。
——促进规范环境执法。充分运用司法建议等手段,逐步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模式。针对江苏地区海关较多,走私固体废物案件高发等问题,省法院向海关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监管力度等意见,并就侦查范围、证据固定等提出具体建议。镇江中院在审理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江苏优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向环保部门提出依法重新评定树脂镜片粉末等固体废物属性、科学制订固废防治和回收利用方案等司法建议。
——保障公众有效参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日宣传活动。全省法院共召开十六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三十余件典型案例;南通中院等十二家法院组织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公开庭审、公开宣判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组织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常熟法院在顺驰拉链公司污染环境罪一案中,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当地拉链行业近百名企业负责人旁听庭审,起到“打击一点教育一片”良好效果,环保机关反映当地整个拉链行业环保意识与效果明显提升。
二、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位委员,在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以及社会各界关心下,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这项工作尚处于开局阶段,面对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任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一)“三合一”集中审判工作运行机制有待健全
全省还有七家中院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部分承担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任务的基层法院三合一机制未能完全落实到位,少数法院行政审判任务过重,对跨区域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协调能力受限;集中管辖法院与异地检察、公安机关在管辖、起诉等方面对接不够顺畅。
(二)环境审判队伍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全面具备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能力和环境科学基础知识的法官不多,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审判经验积累不足,队伍整体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专门化审判要求。
(三)环境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难问题有待化解
环境诉讼案件中原告举证难、诉讼费用高、审判周期长等问题突出。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起诉条件的环保公益组织缺乏;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修复赔偿金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尚不规范;专业鉴定机构少、收费高、周期长等问题突出;专家库专家数量和类型较少,出庭参审率低,难以满足审判实践需要。
(四)环境保护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有待加强
各有关部门对犯罪构成、证据标准、责任方式认识不统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侦查机关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注重收集入罪证据,对环境损害程度等影响量刑的证据收集不够充分,环境刑事案件办理量与当前环境保护严峻形势不相匹配;少数地方和部门对环境司法审判认识模糊,地方干扰和阻力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各级机关之间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协同关系,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工作效能尚有很大提升空间。
三、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打算
各位委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全新理念,既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指南,也是我们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南。全省法院将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五大理念”,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对促进我省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美丽江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用严格的司法措施保护环境,有效提升司法效果,为实现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加大司法惩戒力度,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价
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威慑作用,对置公众健康和公共利益于不顾的恶意倾倒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走私“洋垃圾”等恣意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提高刑事惩治强度,严格限制缓刑适用;充分发挥民事司法赔偿制裁作用,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众环境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环境侵权行为,判令足额赔偿损失。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支持依法追究污染者环境修复责任,以经济手段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行为,让违法犯罪分子经济上付出高昂成本,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充分发挥司法强制执行保障作用,对阻挠环境资源监督检查、规避环境资源执法等违法行为,强化执行力度,丰富执行手段,用足制裁措施,依法支持执法部门履职。
(二)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提供明确指引
针对环境资源犯罪常见多发领域,结合我省司法经验,对严重污染环境、走私固体废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狩猎捕捞、破坏耕地资源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疑难问题,细化入罪与量刑标准;针对环境资源犯罪结果隐蔽滞后特点,结合执法与侦查实际,对危险废物的取证、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环境资源损害后果的认定等问题,明确证据调取与固定要求;针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要求,结合我省行政执法状况,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程序、履职标准、失职认定等问题明确司法标准,支持依法监管,打击失职渎职,防范监管漏洞。
(三)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为维护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强力有效诉讼通道
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权,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相关诉讼;强化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环境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程序,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有效解决原告举证难问题;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准予原告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积极探索环境修复责任裁判与执行方式,提升环境修复实际效果;推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修复赔偿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四)强化工作协调配合,为形成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提供机制保障
加强环境保护司法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积极依靠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进一步提升工作衔接、协同的范围与层次;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规范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程序,完善环境刑事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程序;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帮助行政执法机关弥补监管空白、堵塞措施漏洞;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发挥我省高校科研机构资源优势,推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破解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司法难题。
(五)强化机制队伍建设,为推进专门化审判提供组织保障
根据全国法院第一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部署,积极支持承担公益诉讼及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任务的中、基层法院,尽快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尚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固定合议庭审判人员,规范定案机制;根据环境污染所具有的蔓延性、关联性特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进一步探索生态区域和水体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加强队伍培训,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业务知识学习、强化环境科学知识积累、强化裁判方法训练,力争较短时期内培养一批满足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法官和审判团队。
(六)加大司法宣传力度,为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创造条件
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巡回审判、现场办案、公开宣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措施和效果,加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为环境资源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案件相关信息,有效提升环境资源司法公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决心在省委的坚强领导、在省人大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扎扎实实做好环境司法保障工作,不断开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实现“率先建成生态省、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省”、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