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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公众医保“救命钱”流失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陈鑫,这两天正忙着修改即将向大会提交的《关于防止侵权引起的医保基金流失的建议》。

  南京一位市民被汽车撞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所花医疗费8.4万元中,8.38万元由医保基金大病统筹支付,自费仅200元。伤者诉请法院判令司机所在单位及相关保险公司赔付8.4万元时,南京法院依职权通知医保机构到案主张权利,将当时医保基金大病统筹中支付的8.38万元判给了医保机构,从而避免了公众医保“救命钱”流失。

  《人民法院报》等媒体上个月报道了这个以司法之手遏制医保基金流失的典型案例。看到报道后,长期关注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陈鑫立即展开调研,并以该案例为“案由”,完善相关“案据”,准备在会上提交一份建议。

  陈鑫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虽对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但目前该法条基本未得到落实,主要是由于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往往存在争议。同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类案件,因为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医保中心难以追偿。

  对此,陈鑫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工作意见,对此类民事案件,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医保中心作为案件第三方参与诉讼,判决侵权人、赔偿义务人直接向医保中心返还垫付的费用。同时,卫生部应制定针对此类案件医保基金进行追偿的行政规章,明确医保中心、医院在医保基金追偿中的职责,确保各级医保中心、医院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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