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会议专栏 > 全国人代会江苏团 >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议案建议

金征宇:关于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监管的建议

  

  当前,我国物业服务行业所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条例主要依据为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该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条例的基础上,经修改,形成国务院令第50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1]〉的决定》,并于10月1日起实施。随着各地纷纷制定出台一些物业管理的地方条例,我国在物业服务方面的法律条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中。

  然而,由于物业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商住小区中普遍存在开发商与业主、业主与物业公司三者之间诸多难以调解的问题,并且日渐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

  为加强商住小区规范化管理、促使物业监管工作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议:

  1.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实力较差、有遗留问题史的房地产开发商禁止入市上新项目。以避免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加深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同时,与开发商勾结,帮助其事后修改建筑规划的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加大对《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进一步完善并细化物业管理的相关办法,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发展环境。无论是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还是业主,都需要有法制理念,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去解决问题。

  3.建立独立的物业归口管理部门,把小区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工作归口到居委会或村委会,协同物业办共同做好小区建设。改变过去由发改、建设、规划、市政、税务、公安、环保、城管、民政、街道办、社区等多头管理的现状,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法律解释不一致等混乱局面。

  4.物业费收取应实行政府指导与业主满意度相结合的浮动价格。即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定期实行业主满意度测评,对满意率底的物业公司采用降低收费标准的惩罚措施,对业主极不满意的物业公司予以淘汰,另引入信誉度好,服务好的物业公司。做到物业公司能进能出、收费标准能升能降。

  5.政府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业委会对小区依法实行自治和管理,并在制度上予以保障。同时,物业监管部门应配合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财务收支予以审核与监督。与业委会一起调解一些日常矛盾,与其他部门做好衔接配合、齐抓共管,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共建设“和谐小区”,维护社会的团结与稳定。

  
【收藏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网站概述|设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