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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成:关于加大环境保护执法的建议

  

  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不尽完整,造成我国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环保工作“无法可依”的情况。更重要的是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消极执法或行政执法不作为等行为依然存在,对环境污染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的现象也依然存在,全国范围内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环境执法难的问题。

  建议:

  1、完善环境立法

  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站在整个法律体系的高度,修改《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彻底转变“污染——治理”的错误思想,提高法律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完善环境执法法律体系,建立环境行政程序法,使环境行政程序法典化;建立环境行政纠纷调解法,增强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完善区域性地方的环境立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使环境保护工作更好的适应国际环境保护的需要。

  2、建立有效的环保部门管理与多部门合作的监督管理机制

  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规定,明确了相近相关部门所负的环保职责,重点理顺与计划、经贸、国土资源、农业、建设、林业、工商等部门的关系。环保部门切实履行好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实行“五统一”制度,即统一环境保护法规、统一环境标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环境监测规范、统一环境保护信息发布;努力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了综合执法。

  3、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着重要做到四个方面:一是确保环境执法的平等性,在执法中要确保做到对任何人一视同仁。二是确保环境执法的公正性,在执法中要严格执行规范的环境执法程序,准确地适用环境法律,树立环境行政主体公正无私和秉公办事的形象。三是确保环境执法的合理性,将执法行为发生错误的可能性或危险性减少到最低限度,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克服部门利益至上和随意扩大、滥用职权的倾向。四是确保环境执法的可接受性,应充分注意相对人的态度、意向和对行政行为的理解力,从而使行政行为更具有可接受性。

  4、加大环境处罚力度

  对于屡次违法、故意偷排、超标排放的违法企业,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对连续两次被环保部门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有关环保部门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可以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禁止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经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提请有关政府做出关停决定,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监管失职的责任。同时,还可以建立环境执法情况新闻通报制度。

  5、逐步提高群众的环境法律意识

  要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发广大群众的环境危机感和时代责任感,为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信访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本部门的群众信任度;同时,应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的公报,保证执法决策的公开化和执法过程的民主化,为群众参与环境执法提供良好的条件。

  6、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对环保机构而言,要把好环境执法人员采用关和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教育关,建立严格的执行人员考核、淘汰、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自身来说,要加强自觉学习,接受各方监督,实行执法透明,集中力量查办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污染案件,增强环境执法力度和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加大对环境执法的人员投入、设备投入和技术投入,改善环境执法手段和条件,增加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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