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岚代表建议:《乡村建设法》应纳入立法规划
有关乡村建设的法规,目前仅有国务院1993年颁布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2年过去,这已不能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要求,亟待国家层面的立法加以规范引导。”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住房和建设厅厅长周岚说。
“如何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程中,规范引导农房建设,保护村庄传统风貌和乡土文化,建设美丽乡村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保障支撑。”周岚说。
周岚建议尽快将《乡村建设法》纳入立法规划,启动制定工作。制定时,建议明晰乡村建设和农民建房管理职责,改变过去农民建房管理职责界定不够清晰、难以操作管理的问题。建议将由各级政府或村集体委托代建的农民住房,与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敬老院等公共设施一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由农民自建的房屋,农民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提供质量安全指导和技术服务为重点,并强化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
“我国农村自然村现状布局普遍较散,以江苏为例,10.24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分布着近20万个自然村,若平均用力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将大大拉长,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浪费。”周岚建议,加快制定村庄布点规划,并将规划布点村庄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的中心节点,让政府及社会投入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最大化地发挥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