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进进_关于调整国家控烟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建议
2017-03-13 14:05    来源:议案组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每年有超过100万人死于吸烟相关疾病。我国早于2005年正式批准加入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然而,作为缔约国,《公约》生效11年来,控烟工作在我国进程迟缓而艰难,究其原因,与我国畸形的控烟履约组织结构密不可分。

  按照《公约》要求,每一缔约方应“设立或加强并资助国家烟草控制协调机构或联络点”。因此,建立一个完全摆脱烟草业利益的,坚定维护政府履约立场,领导我国控烟进程的履约机制至关重要。目前中国的控烟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控烟履约领导小组)机制是由领导、管理政企合一的烟草专卖局的工业信息化部牵头,国家烟草专卖局也是控烟履约领导小组组成成分,这在所有《公约》缔约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其他绝大部分缔约国的控烟履约工作是由该国卫生部门牵头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人民健康角度推进控烟履约工作。

  我国现行烟草专卖体制是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政企合一的垄断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已结为利益共同体,烟草业的利益就是烟草专卖局的利益。作为烟草行业管理者的政府部门不但不可能约束自身企业行为,而且还会利用国家公权力为烟草企业谋取更大的发展空间,使烟草企业得以挟行政权力和雄厚财力于一身,名正言顺地增加烟草产销,给中国控烟带来了重大负面影响。

  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控烟履约领导小组组成成员,不仅不可能认真履行控烟履约责任,还会千方百计阻挠《公约》控烟措施的实施,如制造“低焦油、低危害”的中式卷烟的骗局;阻碍在烟草制品包装上提供最有效的图形健康警示,干扰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立法,阻碍各级无烟立法顺利实现“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等等。《公约》第5.3条明确规定,在制定控制烟草的公共卫生政策时要“防止这些政策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政企不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参与控烟履约领导小组完全违背了《公约》5.3条的精神。

  我国控烟履职工作因为领导小组组织结构问题,处处受到烟草业掣肘。领导小组履责十多年,中国的烟草控制进程缓慢,离《公约》要求还有相当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烟草业从中作梗。任何规则、政策,不能由受规制的对象自己制定,而中国烟草总公司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身份参加控烟履约领导小组来干扰控烟有关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使其为烟草业的利益服务,显然只会让政策向烟草业倾斜,无法达到保护公众免受烟草危害的目的。

  国际上早已认识到烟草业对控烟的干扰,因此在2016年《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前及会议途中多次强调各国烟草业不得参加大会。然而在参会的一百多个国家中,仅有中国代表团仍有烟草业代表参加,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的声誉。而这只是中国烟草业试图把持控烟的一个小小缩影,烟草业干扰控烟的案例早已不胜枚举。尽管中央政府承诺履行《公约》,但作为政府部门的烟草专卖局严重干扰控烟工作,甚至试图在国际上维护中国烟草业的利益,这在国内外造成中国政府言行不一的后果,影响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因此,我们建议:

  1. 调整国家控烟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门牵头实施;

  2、国家烟草专卖局退出国家控烟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不得参与控烟履约政策的制定;

  3、增加教育部、共青团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儿童青少年控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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