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文_关于加快出台《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法》的建议
2017-03-13 14:08    来源:议案组

   摘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5.17”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法》,加强和规范全国范围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社会科学普及(简称社科普及)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传播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弘扬人文精神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科普的一个重要方面。但长期以来,在科普工作中明显存在着轻视甚至忽视社科普及的倾向,使社会科学的整体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社科普及立法缺失是制约其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把社科普及纳入国家的法治化轨道,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加强国家层面的社科普及立法正面临良好机遇。

  一、立法背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标志着我国科普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虽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科普法》的解读中明确指出:“普及的科学知识,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的科学知识。”但是,纵观《科普法》条文本身,主要针对的是自然科学普及,对社会科学普及缺乏明确的指导性。在工作实践中,自然科学普及工作由科技行政部门和科协主抓,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多由地方社科联承担。由于部门职责的不同,客观上造成自然科学普及工作中很少会涉及到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加之国家层面没有全国性的社科联组织,导致我国社科普及工作既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又缺乏中央的业务指导和职能部门的推动,社科普及事业发展举步维艰。

  中共中央在2004年1月出台《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强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培养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家与培养高水平的自然科学家同样重要,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与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学素质同样重要,任用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与任用好自然科学人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样重要。但是,由于社科普及工作多年来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以上提到的“四个同样重要”在社科普及工作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实现。

  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讲话中强调,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探索、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历史表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习近平总书记“5.17”重要讲话,重申了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地位,鼓舞了广大社科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很多有识之士都在积极呼吁加大社会科学的传播力度,促进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

  因此,重视和加快社科普及立法进程,既是把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到行动上,将社科普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又是尽快优化社科普及工作环境,有效整合社科普及资源,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社科普及活动,保障社科普及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并迈向更高层次的必要保障。加快国家层面的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已势在必行,应当紧紧抓住这个契机,推动《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法》的研究制定。

  二、可行性分析

  1.立法依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0条明确规定,国家要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这一规定为研究制定全国《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法》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为《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法》的研制提供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也是确立社科普及立法宗旨、原则、内容,推动社科普及立法的法律根据。

  2.政策理论依据翔实。2004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并首次明确指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任务,并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使之更好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

  3.社会环境条件日渐成熟。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出台,开启全国社科普及地方性立法之先例。随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相关条例、规定或办法。据统计,目前已针对社会科学普及进行专门地方性立法的地区有宁夏、广东、山东、福建、湖南、江苏、河南、青海等省、自治区;重庆、新疆、辽宁、天津、四川和河北等省(区、市)则通过修改已出台的《科普条例》、《科普办法》,或者以政府令形式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加以专门规定。综上,目前针对社会科学普及进行专门性立法或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例已经超过五分之二,为尽快研究制定全国“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实施建议

  任何法律都是以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社科普及立法也不例外,是调整所有社科普及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社科普及立法不仅担负着调整社科普及领域社会关系的任务,而且还担负着协调人与生态环境、人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具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特殊功用。建议尽快推动国家层面的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工作,深入探讨社科普及立法的基本价值和内容架构,研究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法》。

  建议这部法律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界定社会科学普及定义、性质和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成立全国社科联,明确社科联是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社科联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对社会科学普及内容和形式进行科学分类罗列,并结合社会科学普及的广泛性设定兜底条款,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第四章社会责任。明确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科普及。针对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单位,结合其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分别规定其社会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在经费来源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科普及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社科普及;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社科普及专项基金,或者对社科普及事业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明确地方政府应当支持社科联建设,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绩效评估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人才队伍。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平台建设,在充分利用已有科普平台资源的同时,合理打造社科公共服务载体,建设社科普及公共设施并鼓励社科普及场馆、设施免费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针对社科普及工作中可能会发生的几种主要违法行为分别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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