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蓓_关于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建议
2017-03-13 14:15    来源:议案组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双方对外活动的频繁使得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越来越突显。夫妻共同债务作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实生活中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家庭和谐,社会经济秩序稳定都与之密切相关。

  近年来,各地妇联组织接待妇女投诉反映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信访案件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多位男方)对涉案举债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下,被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共同偿还,有些不知情的配偶(妇女居多)因为一段婚姻背上一辈子也还不清的债务,痛苦不堪。

  此类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只要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引用的法律条文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文虽有两种除外情形,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除外情形的发生概率极少,且举证极为困难。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分析,伴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高发,全国被以“24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激增,2016年全国逾12万件,对比2015年8万余件案件增长率约为39%,案发地覆盖全国地区的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案发数量以浙江省(19723起)、福建省(16693起)、江苏(11706起)为最高,案发数量在千起以上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共有22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于2016年9月14日《民事审判指导》中第10条做出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以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外。”该审判指导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财产权利。

  希望全国可以推广江苏省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有限连带责任的审判指导意见,推动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源头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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