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蓓_建立健全消费统计体系的建议
2017-03-13 14:16    来源:议案组

   消费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目前在政府统计中反映社会消费总需求的指标主要有最终消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住户人均消费支出等。这些指标有着不同的数据来源、特点和用途,从严格意义上讲,最终消费最接近理论上所讲的狭义消费概念,但实践中一般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当作反映消费需求变动的最重要指标,使用更为普遍。随着新兴消费业态的不断涌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作为评判消费需求的指标的代表性越来越受到质疑。当前非常有必要建立健全消费统计体系,通过制度方法改革切实反映社会消费总需求变化情况,为研判经济发展、分析经济走势提供参考依据。

  一、当前消费需求统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目前在政府统计中反映社会消费总需求的指标主要有最终消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住户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这三类指标都有自身统计方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关于最终消费统计。最终消费虽然包括了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如教育、医疗、娱乐休闲等),但也同时包括了虚拟消费,如自有住房的消费、农民自产农产品的消费,同时最终消费统计严重滞后,每年仅产生一次数据,对把握分析消费需求走势严重滞后,且数据信息量太小。

  关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升意味着消费需求增加,就会刺激投资,增加产出,改善企业效益,提高居民收入;反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下降则意味着消费需求疲软,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拖累作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反映的是全社会实物商品消费的走势情况,不能等同于理论上的最终消费概念。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仅包括商品消费,不包括服务消费,所以不足以完整、准确地反映社会消费总需求的变化和趋势。

  关于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城乡住户抽样调查资料是计算居民消费的重要依据,但由于我国现行城乡住户调查制度对一个地区来说,调查样本量不足,增加和轮换样本中会产生数据波动,住户抽样调查资料可能存在系统性偏低。与此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消费信用资料较少,居民消费支付中现金支出占大头,居民消费统计主要依据统计调查记账资料,难免出现遗漏。此外,在住户抽样调查中,由于居民不愿填报一些灰色支出,如就医、上学和求职方面支付的礼金、择校费、赞助费等,造成消费统计有所缺失。且数据为人均指标,很难反映一个地区社会总需求的总量情况。

  最终消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三个指标都反映消费情况,但没有一个指标可以按照月度频率反映一个地区总消费需求变动情况,需要通过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探索构建新型消费统计体系。应突破原有商品消费的狭隘,基于目前贸易统计、服务业统计等统计制度,构建包含商品消费、服务消费在内的月度可汇总、可使用的全社会消费总额数据,并统一和降低限上、规上标准,提高全社会消费总额总量的代表性。

  根据全社会消费总额统计方法,必须对现行贸易、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进行改革,提高全社会消费品总额的代表性。

  二、几点建议

  (一)对贸易统计进行改革

  目前贸易统计主要为全社会消费总额提供商品消费额的数据,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根据目前统计制度,需要在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降低限上标准。目前贸易统计有一个限额标准,目前这一标准作为贸易统计开展目录抽样的依据,即对限额以上企业实施全数调查,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限额标准对贸易统计工作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贸易统计工作的格局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根据目前限额标准,以某市为例,201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847.61亿元,其中限额以上零售额为1198.07亿元,占比仅为42.1%,建议将目前的限额标准降低,也就是要提高限额以上企业的比重,如果限额以上占全部比重提高到50—60%,则足以反映商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发展变化趋势,数据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也可减轻限额以下贸易业抽样调查工作的压力。

  二是规范统计行为。由于贸易企业从事商品转卖的特征,销售的商品类型和交易额存在不确定性,很多企业可能去年因为一笔较大的商品交易达到了限额以上,今年就可能因为没有大的成交达不到限额标准。由于各种原因,贸易企业的办公经营场所经常变化,企业的变化快流动性大,造成上报单位的名录库稳定性很差、数据质量稳定性差。因此,改革举措就是要进一步规范贸易统计行为。重点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在对企业及个体户进行培训时,对报表的指标进行细致的讲解、结合实际例子来加深其对统计指标的理解,要对联网指标系统分步骤的指导。同时加大贸易业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解决数据收集难、质量低的现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贸易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以保障贸易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的稳步推进。

  三是加强大数据应用。目前,对于地市一级来说无法取得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数据,如淘宝、天猫、京东等数据只有国家层级有,虽然技术上可以分到省、市、县乃至乡镇一级,但实际上国家并未下分。本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正处于起步阶段,众多网店是小微企业或个体户,分散于城市各个角落,很难用传统手段在线下将网店数据统计上来,造成了现行网络销售数据只有限上批零住餐单位可以粗略反映,而其他行业的限上单位、全部限下单位和个体单位无法反映的局面。改革方向就是应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全面反映新经济新业态。如通过淘宝、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相关统计数据,再运用技术手段划分到各地、各区、镇(街道),则能较为快速、准确的反映出每个地区的网络销售情况。

  (二)对服务业统计进行改革

  计算全社会消费总额,需要计算服务性消费额,而服务性消费额只能依托于目前开展的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但目前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还存在很多空白点,难以满足服务性消费额统计。

  一是进一步扩大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目前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为: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或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或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如果开展服务性消费额的统计,服务性消费统计分类表中的部分行业上没有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如社会保障等,还有一些如卫生机构中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必须进一步扩大统计范围才能保持在一定规模范围内的服务性消费统计全覆盖。

  二是做好规上全面调查与规下抽样调查的融合。目前服务业统计中规模以上服务业公布营业收入等指标数据,而规模以下服务业数据尚未与规模以上服务业数据相融合,形成总的服务业数据,如果开展以上服务性消费统计,势必要将两部分数据相融合,这就要求进一步扩大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的样本量,每个行业的样本代表性,只有足够的样本量才能推算出代表行业发展情况的数据。

  三是探索不同会计制度服务性消费的计算方法。目前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都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而一旦扩大统计范围,一些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单位必将纳入,这对测算服务性消费额带来了难题,我们可以参考总产出的计算方法,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分别采取营业收入法、成本费用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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