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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光蔚:关于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建议
2018-03-08 12:13: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现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的实施,彰显了中央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的决心,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但时移世易,《条例》的部分条款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需要修订完善。 

  一是建议标题上添加“永久”二字。“务农重本,国之大纲”。人多地少,耕地质量水平低,可利用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要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开展基本农田的保护,标题添加“永久”二字更能体现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当前“永久基本农田”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多次发文提及永久基本农田,2017年9月20日,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15.50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总体完成。此外,基本农田保护是一项永久的工作,是各项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永远不能松懈,加上“永久”,一目了然,让全社会共同监督,保护基本农田。 

  二是《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范围”需要扩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历史性改变,它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此,近些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号文件均把农业供给侧结构调整提上日程,各地都有效开展了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一大批新兴农业产业落地生根。其中有不少占用的耕地,是《条例》规定以外的,如:西瓜、草莓、蓝莓等水果产业生产基地;莲藕、稻田养虾(鱼)等浅水种(养)殖业生产基地;苗圃、草坪、牧草等特色种植业生产基地。这些都是过去没有的,但仍会持续不断出现,它们和条例中的“蔬菜生产基地”一样,均在优良的耕地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范围。此外,《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概念含糊,应将道路及道路两侧一定范围用地除外。 

  三是《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需要修改。法律法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既然《条例》规定“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不允许的。但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国家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文件,允许其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这些文件,虽然对用地范围、面积等有详尽的规定,但明显与《条例》相悖。此外,林果业是个大概念,包括树林、园林、果木、花卉、苗木等,是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产业,直接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也存在着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