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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光蔚:关于尽快制订耕地质量保护法的议案
2019-03-13 11:18: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摘要:
  良好的耕地质量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但目前存在对耕地质量建设投入不多,对耕地质量保护重视不够,耕地地力得不到有效提升,耕地环境污染形势不容乐观,需要加快耕地质量保护立法,将耕地质量管理与建设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耕地质量监管、耕地质量投入、耕地质量管护、法律追究等制度,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
  案由:
  良好的耕地质量是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连年投入大量资金,开展综合开发治理耕地、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实施培肥沃土工程等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着力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全面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需要把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需要加快耕地质量保护立法进程,尽快制订耕地质量保护法规,将耕地质量管理与建设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为保护耕地质量设立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案据:
  加快我国耕地质量保护立法工作十分紧迫,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以来,我国耕地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用地轻养地、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的现象,与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耕地质量建设投入相对不足,我国耕地质量总体不高,需要推动各地将土地出让金用于耕地质量建设的政策落实到位。二是耕种者对耕地质量建设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对流转耕地进行掠夺性经营的现象。三是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桥涵路闸等基础设施建设,在耕地地力提升和土壤修复等方面投入较少。
  2、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工业“三废”、 城乡生活污水排放呈上升态势,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也日益增多,部分地区工业点源、大气沉降及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态势不容乐观,耕地成为许多污染物的最终受体,超过了土壤环境容量,有些地方的耕地已不能满足粮食安全生产和其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要求。“看不见”的污染,正在扮演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形杀手”,不仅可能影响到农田和农村周边环境,也让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疑虑。
  3、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中”,我国实行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占补平衡”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占用了城郊大量的优质耕地,而补充耕地主要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许多位于海涂围垦区、矿山塌陷区和河湖滩地,土壤地力较低。
  4、虽然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许多法律法规均对耕地的保护制定了相应的保障制度。但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条款多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文,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主体,也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无法追究,这使我国耕地质量保障与提升工作存在盲点,不能满足系统地保护耕地质量的要求。
  方案:
  建议尽快制订我国耕地质量保护法规,建立健全以下四个制度。
  1、建立耕地质量监管制度。将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摸清全国耕地质量家底,对现有耕地进行分等定级,为耕地质量保护打好基础;从法律层面明确耕地质量监测的内容,对耕地生产能力要素、常规肥力、灌溉水质量等指标定期监测,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入口关。
  2、建立耕地质量投入制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的支撑作用,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重视实施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土壤改良、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
  3、建立耕地质量管护制度。支持和鼓励种植绿肥、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技术;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降低农药在耕地中的残留量;作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的污泥、粉煤灰及城乡生活垃圾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或者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对已污染的土地,耕地质量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组织污染耕地改造、改良和修复工作。
  4、建立法律追究制度。对损毁田间基础设施、损毁耕地耕作层、耕地质量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由农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修复或赔偿;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由环保部门给予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耕地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