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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捷:关于修订海关法的议案
2019-03-13 11:19: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现行《海关法》颁布于1987年,其中2000年进行了修正,共修改71处,大大扩充了《海关法》的内容并构建了沿用至今的中国海关基本制度,其后的小规模修订主要是顺应通关便利化的部分改革和中央政府简政放权、行政审批改革一系列政策变化的需求。因此,现行海关法实际已经实行超过30年,而这30年又是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最快的30年。随着海关监管的创新改革又在不断推进,现行海关法部分内容已经滞后,包括AEO企业信用评级、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等在内的大量重要改革创新都已经对原有的海关制度产生了根本性影响。建议全面考虑将《海关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并加快修法进度,具体理由和建议如下: 

  一、当前对外贸易的新形势和不断涌现的外贸新业态,使《海关法》的修改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近30年来,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已经成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但也需要看到,外部环境复杂严峻,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较多,世界经济增长可能有所放缓,不少国际组织对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增速并不乐观。在这种形势下,中央围绕稳外资稳外贸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效果正在逐步显现,改革经验需要得到法律确认,改革模式需要形成法律效力。其次,从国内而言,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外贸新业态蓬勃发展,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产能得到释放,海关监管重点已不仅仅局限于外贸企业和外资企业,更需要体现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服务与治理。第三,机构改革中将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划入海关,使得海关作为统一执法主体执行《海关法》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等五部法律,拓展了海关的职责和任务,延伸了海关的监管链条,在进出口环节上述监管执法程序具有明显的重构需求,是否通过修订法律使得进出境监管制度更为科学、高效,减少制度的重复设计,合理设定行政责任,需要及时开始谋划。因此,修改《海关法》,体现我国海关制度改革、外贸创新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建议对海关法修改的体例、结构、逻辑等进行提前论证和调研 

  目前《关税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在研究起草过程中。而关税制度作为海关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制定必然会影响《海关法》的体例结构,并需要相应的海关监管制度调整配合。而此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也通过增加“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明确了2013年以来海关海上缉私警察队伍和职责划归海警后的法律依据,但海警部队对于海关监管制度和业务的掌握尚有不足,海上走私打击有可能出现真空地带,有必要在海关法中明确海上走私打击的管辖和配合。同时《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外商投资法》的即将制定完成,都将对我们外贸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也需要海关法在海关管理的制度设计,与相关法律法规在概念、逻辑的协调等方面做出调整。如对于企业法人/自然人,关税/行邮税的并行监管体系予以优化,考虑统筹和简化执法程序,增加相对人对进出境海关监管的认知度和自觉守法性。因此,建议将《海关法》修改尽早纳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在《关税法》修改同时,同步研究《关税法》与《海关法》的关系,并对其他海关管理的核心内容如通关监管、后续监管、走私治理、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等进行提前研究,对《海关法》乃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的修订做出前瞻性的科学安排。 

  三、吸收和体现最新的监管实务和行政法律理论研究成果 

  一方面,海关监管流程优化、关检融合和流程再造的改革创新成果对原有监管制度产生了影响,特别是自2016年欧盟新《海关法》颁布并逐步生效以来,国际范围内的海关制度也在不断创新,而中国海关对于包括AEO制度等在内的制度创新走在世界前列,也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但这些成果仅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效力级别较低,需要通过立法将政策创新的效力法律化。另一方面,我国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理论近年来也取得了长足发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单行法律的颁布施行加深了行政机关对于典型行政行为构成的理解和行政程序实践,如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于政府机关的行政程序和行政执法进行了较好的探索。同时近期司法行政部门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和规范政府机构的行政法律管理,并且对于法律修订的前期调研和征集意见发挥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对于行政法律发展方面的最新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亦建议及时通过立法予以确立,保证《海关法》在国际海关法制度和国内行政法体系内的先进性和引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