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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蔚: 统一食品保质期标注方式
   来源:南京日报 | 原文链接    作者:许琴
  日常生活中,市民经常在食品包装上看到很多关于保质期的标注:“此日期前食用”“保质期至某日期”“保质期180天”等。“这些标注貌似意思都差不多,但其实会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很多困扰,还容易造成浪费。”省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二医院副院长、民盟南京市委副主委(兼)邵蔚建议,食品企业使用统一的食品保质期标注方式。
  邵蔚说,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名称、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事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则对保质期标示形式进行了规定,可以用“在某日期前食(饮)用最佳”,也可以用“保质期(至)某日期”,也可使用“保质期多少日、多少月”等。因此市场上的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形式则出现了以上多种形式,既有明确标注到年月日的形式,也有14天、60天、180天、182天等多种形式。 
  多形式的食品保质期的标注形式,在现实中带来较大的困扰。邵蔚走访发现,在零售终端,特别是大型零售超市里,每天需要安排专门的理货员对货架食品进行临效期及过期清理,对于14天、180天、2周等标注形式的食品,理货员需要更多时间进行推算。像华润苏果的大型超市均有1.5万—2万品类的食品,每天需要多名员工专门进行食品货柜理货。 
  邵蔚认为,保质期如未标注到期日期的话,推算和理解方式的不一致,会出现不同结果。如12个月和1年、6个月和180天的区别,计算到期日是当天还是隔天等,容易引发消费者跟商家的纠纷,也不利于民众科学理解食品保质期的概念,从而带来浪费。
  “食品保质期实际上是反映食品新鲜程度的指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新鲜度下降且食品安全风险增加,但这并不是绝对不可食用的时间分界线。”邵蔚说,在保存条件得当的情形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往往各方面指标仍是符合安全指标,仍可以适当方式使用。 
  邵蔚建议,将食品保质期标注方式统一为“最佳食用日期”“在此前使用”等,并细化到年、月、日,既是解决保质日期计算的分歧,也可做到与国际接轨。同时,尽快修改和完善法规,食品安全法对保质期的描述和限定进行调整,对企业处理过期食品给予一定的空间和指导,在企业提供足够措施确保且能证明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让过期食品有一定渠道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地一倒了之,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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