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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延静等代表:关于助推我省“家庭医生服务”科学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 作为新医改的方向之一,家庭医生制度被寄予了厚望,国内各省市相继对家庭医生责任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省省卫生厅于2012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家庭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12年全省所有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启动实施家庭医生制度,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的家庭签约率要达到50%以上,签约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要达到50%以上;到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形成家庭医生与居民有比较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首诊在社区的家庭医生制度,基本实现“户户有家庭医生,人人享有签约服务”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合格的家庭医生资源短缺、家庭医疗服务签约率较低、家庭医疗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和矛盾,亟待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
  对此,我们认为,要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群众满意的家庭医生服务新体制新机制,关键在于:一是进一步厘清有关家庭医生服务的概念。当前,社会通常将全科医生视为家庭医生的核心与主体。但事实上,家庭医生不等于全科医生,全科医疗服务只是家庭医生服务的一个内容。在西方发达国家,对家庭医生的从业资格要求非常高,一个合格的家庭医生必须拥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和相当的从医年限。二是进一步公开有关家庭医生服务的信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要也日益呈现多样化、个性化的特征,但由于规范化中介平台的缺失,导致相关的消费群体难以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信息,同样,有关医疗服务人员也难以获得相对服务对象的信息,从而提供有针对性的专属化医疗卫生服务。三是进一步形成有关家庭医生服务的规范。今年1月12日,国家卫计委在网上公布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从国家层面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以促进优质医疗志愿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但由于缺失具体细化的措施法条规范,一些医师院外行医,例如,开展家庭医生服务,即使不招致“非法行医”的官司,也不为所在单位和领导允许,被指责为“走穴”、“干私活”,是非常不光彩的事情,导致《意见》精神难以真正落地,发挥应有的效用。
  为此建议:
  1、进一步细分家庭医生的服务对象与服务范围。一方面,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老龄化率约为20%,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个老人,养老医护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活的日益关注,慢病诊疗和养生保健已然成为大众医疗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不仅需要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也期盼相应的专属化、定制化、市场化的家庭医生服务,就中等收入家庭而言,对此具有广泛的市场消费潜力与需求,值得有关部门加以扶持和引导。因此,我省进一步创新家庭医生服务模式应着重针对这部分群体,提供相关养老、慢病及其他保健养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事业的不同服务需求。
  2、强化对家庭医生的人才培养和资格认证工作。一方面,我省不仅要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从临床教学、职称评定、基层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家庭医生的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结合深化国家和江苏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率先开展对家庭医生的资格认证试点工作,例如,可试行星级家庭医生资格制度,并明确相应的服务报酬,从而打造一支有丰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良好医德与专业技能的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
  3、试点打造类似于律师协会的规范化家庭医生服务中介组织。一方面,在政府监管和指导下,组建江苏家庭医生服务协会等社团化法人组织,教育引导会员恪守医德和法纪,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整合专家资源,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促进家庭医疗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通过协会和居民、社区医疗机构三方签约,方便患者在协会提供的人才库中选择合适的医生。而医生也通过协会提供的医疗信息,对自己的病人有基本了解,有针对性地与签约居民开展有偿、私人、定制服务。在平时,医生可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对服务对象提供如饮食起居、打针用药、养生保健等专业性咨询与建议,如果在社区治疗中出现意外或加重病情等情况,则依靠服务协会这一平台,及时转到对口的专科或二、三类医院就诊,真正做到“小病进社区,大病去医院”,实现医疗资源服务配置均衡化、综合效用最大化

  (来源:阚延静、王虹、刘嘉、刘海凤、吴克有、沈文娟、郑立平、胡娅莉、贺笑、唐进等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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