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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6-01-27 09:11: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6126在江苏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15年,全省法院认真贯彻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决议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强化审判职能,深化司法改革,优化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建设“强富美高”的新江苏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省法院共受理案件14474件,审执结10945件,同比分别增长48.13%44.05%;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1633486件,审执结1341019件,同比分别增长17.31%15.09%。我省法院受理案件数连续三年居全国第一。

  一、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诉讼服务工作水平得到新提升

  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推动诉讼服务工作提档升级。

  ——畅通人民群众诉讼渠道。完善立案登记工作流程、标准、文书样式等,规范全省法院立案登记工作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解决”。全省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7.20%,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等现象得到根本扭转。

  ——推行网上立案。全面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开通全省统一的诉讼服务网,建立网上立案登记系统,开设互联网律师专用通道,为涉诉群众及律师提供网上立案、阅卷、查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等服务。律师事务所在网上立案登记系统的注册率达97%。全省法院通过互联网登记立案25779件。

  ——积极引导群众理性诉讼。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律师工作站、志愿者服务窗口,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时为群众解答诉讼问题,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引导群众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渠道、表达诉求,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各类诉讼服务共计683327人次。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4928.27万元。在保护诉权的同时,依法规制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陆红霞等滥用诉权行为作出的裁判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成为全国法院依法制裁滥用诉权的重要指引。

  二、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刑事审判工作取得新成绩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九)》,坚持打击、保护与预防并重。全省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80196件,同比增长13.23%;审结72831件,同比增长8.69%;判处罪犯84577人,同比增长6.47%

  ——积极参与平安江苏建设。依法惩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一审审结杀人、放火、爆炸、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494件,审结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0472件,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493件。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审审结传销、走私、洗钱、金融诈骗、商业贿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案件1864件,审结涉案金额达20亿余元的“山东佳盟矿业”集资诈骗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在“6•26”国际禁毒日对241件毒品犯罪案件的29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开宣判等方式,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常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受贿案。一审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9231155人。对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原副行长杨琨、江苏省能源局原局长陈勇等9名厅局级以上干部、58名县处级干部处以刑罚,强化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高压态势。严格规范职务犯罪刑罚执行措施,对330名职务犯罪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宣告51名被告人无罪,同比增长96.15%;对224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死刑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率继续保持在全国法院前列。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依法有序开展特赦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生效判决未成年罪犯2004人,同比减少18.30%。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审理的李征琴虐童案,入选2015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等发放司法救助款4986.82万元。

  三、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民事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

  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696210件,同比增长12.46%

  ——加大民生司法保障力度。密切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一审审结教育、医疗、住房、劳动争议、拆迁补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81849件。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审审结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案件115730件。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入选2015年度全国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依法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一审审结土地承包、转包、租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21290件。依法审理因资金链断裂、市场波动等引发的建设工程纠纷,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一审审结建设工程纠纷案件15534件。积极应对民间借贷案件大幅上升态势,一审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2470件。

  ——源头预防化解民事纠纷。与省住建厅、省保监局共同建立案件联动化解机制,推动公安、卫生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发挥前置调解的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与省人社厅全面推行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信息系统对接,做到仲裁与诉讼信息共享,共同提升劳动争议纠纷化解质量。全省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2116件,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48.83%。与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加强涉军维权工作的意见,开通涉军维权案件“绿色通道”,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强化人民法庭便民诉讼职能。进一步优化法庭布局,切实方便群众就近诉讼,新设人民法庭9个,全省人民法庭数量达到293个。设置巡回审判点608个,与人民法庭共同构成点线结合的便民司法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作用,依法及时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全省人民法庭共审结案件332017件。

  四、积极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商事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有效应对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动力转换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省法院受理一审商事案件205054件,同比增长19.09%

  ——依法审理新类型案件。妥善审理涉新能源、新业态、新交易模式纠纷以及涉网络购物、快递服务等案件,促进市场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依法审理涉外贴牌加工、著作权集体管理、农副产品地理标志等新型知识产权案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意见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取消证券纠纷受理门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研究解决信托、理财、众筹、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所涉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审审结涉互联网金融、保理、保兑仓等各类金融纠纷案件42279件,同比增长16.50%,标的总金额968.51亿元。

  ——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契约精神,准确把握非公有经济主体创新融资方式的合法边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一审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1252件。优化强制清算、企业破产审判机制,推动“僵尸企业”清理处置,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全省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175件、破产案件1264件,同比分别增长37.80%37.39%。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引导和警示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助力“诚信江苏”建设。坚持以司法裁判方式弥补市场规则缺失,发布全省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参与市场治理,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转变司法保护理念,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降低维权门槛,强化对市场价值高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大幅提高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标准,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587件,同比增长36.91%。依法惩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一审审结侵犯知识产权及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22件。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时公布典型案例,积极营造创新的良好氛围。

  五、全面实施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强化诉权保护和依法监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升行政审判工作水平。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6651件,同比增长65.47%

  ——推进集中管辖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范围,行政审判质效水平显著提升。全省五个试点地区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同比增长69.56%

  ——着力强化司法监督职能。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全省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951件,占结案总数的7. 15%,同比上升1.02个百分点。全面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一审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为25.56%。积极探索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改革,依法严格审查标准,对2031件非诉行政案件裁定不予执行,占全部非诉执行案件的16.29%。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490件,同比增长175.28%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省政府、省法院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通报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向省委、省政府报送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严格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在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88.86%

  六、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

  强化生态文明司法保障,努力实现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健康发展的最佳平衡。全省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482件,同比增长256.25%

  ——有效促进污染预防和环境修复。将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与预防污染作为审判工作的落脚点,根据案件具体特点,积极探索“劳役代偿”、“异地补植”等新型责任承担方式,有效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效果。赔偿数额达1.6亿元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后,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已按判决要求全部缴纳赔偿金,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了副产酸的循环利用。

  ——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以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为契机,加大对资源环境犯罪刑事打击力度,一审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10246人,同比分别增长233.33%146%。依法打击恣意倾倒、排放危险废物行为,严厉惩处走私“洋垃圾”行为,对65人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判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0

  ——依法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就受理条件、审判方式等问题与省检察院充分协商,目前已开始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常州中院审理的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七、强化执行工作实效,维护司法裁判权威

  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执行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全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81302件,执结标的金额1261.9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25%93.99%,执结标的金额到位率42.51%

  ——加大司法查控力度。全省三级法院全部实现执行指挥中心网络互联、执行力量统一指挥、对执行线索举报的快速反应和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异地协控。执行信息查控系统已覆盖国土、房管、工商、公安、出入境管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等领域,并已经实现与浙、沪、皖区域性互查。司法金融查控系统连接全国20家银行、省内93家银行,累计查询2827.61万次,累计查询到存款5831.80亿元。 

  ——加大资产处置力度。改革资产评估程序和收费方式,推动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为竞买人提供按揭贷款服务,运用互联网技术、市场手段和公开透明的流程提升司法拍卖成交率,共进行司法网拍44282次,成交金额187.30亿元,同比增长68.74%,为当事人节约佣金9亿余元。全国司法网拍单笔成交金额最高纪录屡被我省刷新,目前最高纪录为成交价4.25亿元。

  ——加大对执行义务人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强化执行强制手段的适用,对具有抗拒或规避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等行为的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司法拘留12349人次,罚款金额2258.96万元。以《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为契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畅通申请执行人自诉渠道,对60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在我国司法信用惩戒系统中公布我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6.46万人次,同比增长1147.80%;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步推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征信系统。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乘坐飞机高铁、参加招投标、担任企业高管和股东、对外投资等手段,促使25812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八、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

  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江苏法院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各项改革举措得到有序推进。

  ——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江苏法院审判责任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深入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全省法院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执结案件556238件,占全部结案总数的41.48%。积极探索新型审判团队组合模式,规范审判团队工作流程,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有效提升审判质效,全省法院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167.36件。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合理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范围。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改革,探索民事小额速裁制度改革和少年家事审判体制改革,努力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有序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定下发《江苏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扎实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制定《江苏省法官遴选办法(试行)》、《江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完成全省法院案件权重指数测算等基础性工作。大力推进与法官员额制相衔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符合审判辅助职业特点的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面向社会统一招录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会同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书记员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办法(试行)》和《书记员岗位等级标准》,为推动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供了依据。该项改革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批示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在全国法院推广。

  ——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盐城中院、苏州市吴中区法院等五家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在省法院和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下,试点法院重点围绕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惩戒、履职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改革探索,目前已经按照试点方案要求,新选任人民陪审员1052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依法保障陪审权利,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229036件。

  ——深入推进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完善诉访分离机制,依法把涉诉信访问题引入诉讼程序解决。稳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试点工作,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制定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办法,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共办理涉诉信访案件18110件次,同比下降15.99%,保持了连续七年的下降趋势。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依托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完善跨地区司法管辖制度,积极稳妥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工作。

  九、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最大期待。全省法院着力在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公开上下功夫,以监督和公开促公正。

  ——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畅通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渠道,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9916件,同比增长28.71%;其中,省法院受理8762件,同比增长45.89%。充分发挥二审监督、再审纠错的功能,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二审案件79962件,改判、发回重审7338件;审结各类再审案件2054件,改判、发回重审978件。加大执行监督力度,依法纠正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监督案件9472件,同比增长44.30%。及时就类案审理编发纪要,发布典型案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全省法院有12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入选总量位居全国法院第一位。

  ——深化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加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通过网站、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推送立案、庭审、结案等12个流程节点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应当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全省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693933份,同比增长30.93%。加大庭审互联网直播力度,全省法院共直播庭审16650场次,同比增长445.01%。全面运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发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460场次,同比增长394.62%

  十、坚持从严治院,打造过硬队伍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监督管理,坚决正风肃纪,强化榜样示范,全面提升队伍建设水平。全省法院共有45个集体、60名个人受到中央、省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奖励。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及时组织专题学习,开好民主生活会,紧密联系实际讲好专题党课,认真查找剖析不严不实的表现,加强教育整改。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省法院下发文件数量、召开会议次数、公务接待经费持续下降。加强审务督查,在重大节日期间对全省法院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组织明查暗访,对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受礼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保持常抓不懈态势。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对省法院的司法巡查工作。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履行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于履责不力的法院领导干部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畅通违纪违法问题举报渠道,充分利用24小时举报录音电话、违纪违法问题举报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主动收集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做到件件有登记、实名举报件件有回复。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法院干警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全省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104名,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2人。

  ——提升司法能力2015年上半年,省法院党组以经济发展新常态司法应对为主要内容,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专题调研,增强全省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针对性,提升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向邹碧华同志学习的重要批示精神,组织关于法官品格问题的大讨论,以先进模范为榜样提升法官职业修养。加强和改进法官培训工作,建立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轮训制度,组织法官重返大学校园培训,定期举办司法讲堂、专题讲座和视频培训,提升司法能力水平,省法院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6期,培训26539人次。

  各位代表,全省法院始终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谋划工作思路、依法正确履职的重要保障。省法院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做好年度工作报告,认真研究代表审议意见,逐条落实整改。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自觉接受省政协民主监督,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络,积极争取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支持。全省法院共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12724人次,旁听、评议案件1452件,组织走访、召开座谈会10593次,邀请视察调研7147人次,听取意见10932人次。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审结抗诉案件267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116件。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一年来,全省法院工作取得的进步,离不开省委的坚强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省政府的大力支持,省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全省各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我代表省法院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崇高敬意!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省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对如何立足审判执行工作,找准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着力点结合点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有的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与刻不容缓的司法改革任务之间的可能冲突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对如何在法官数量大幅减少的情形下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办理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在队伍监督管理上,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少数干警滥用职权、违纪违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同时也需要各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一年。全省法院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大力提升自身建设水平,更加积极地投身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不断开创全省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在依法公正履职上取得新成效。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指导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惩处各类犯罪行为,抓好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大要案审判工作,不断增进平安江苏建设实效。积极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依法保障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加大诉权保护力度,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促进美丽江苏建设。强化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威慑性,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与尊严。

  二是在推进司法改革上取得新成效。认真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积极稳妥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继续深化审判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努力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坚持权责统一,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和法官权益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协调各方推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和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

  三是在优化诉讼服务上取得新成效。进一步整合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建立健全以标准化为核心的诉讼服务长效机制,构建便捷、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新格局。完善一体化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强化司法公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推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引导群众理性诉讼,努力形成矛盾化解工作合力。

  四是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取得新成效。加强思想理论武装,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引向深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和扩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效,继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的落实,进一步优化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对基层的监督指导,提升基层司法能力水平。把纪律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全力做好全省法院各项工作,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相关用语说明

  1陆红霞等滥用诉权案2012年底,陆红霞与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产生拆迁争议。2013年以后,陆红霞及其家人先后向南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起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如公车数量、牌照品牌、接处警电话、拘留所伙食标准等。在收到答复后,又分别向复议机关提起39次行政复议,之后又向当地法院提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36次。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认为,原告陆红霞等人的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对其今后类似的起诉作出限制。后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2页第17

  2“山东佳盟矿业”集资诈骗案2009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闫家中以开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召开推广会、现场参观等诈骗手段,以给付利息和红利的方式,在江苏、山东、河北、安徽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计吸收资金20.5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9000余人。201512月,省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闫家中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其他相关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3页第9

  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内容,是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该项改革旨在将审判环节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环节,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3页第21-22

  4李征琴虐童案20153月,李征琴因认为其养子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150余处挫伤,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20159月,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李征琴提出上诉。南京中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4页第5-6

  5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未成年人邵某未满两周岁时,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父亲独自带其回到原籍生活。之后,其父亲长期殴打、虐待邵某,并将其强奸、猥亵。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根据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邵某父母的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20152月,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邵某父母对邵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邵某的监护人。该案被写入20156月国务院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入选全国妇联发布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4页第16-17

  6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根据这一要求,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由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7页第11

  7劳役代偿、异地补植:是人民法院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在恢复性、预防性司法理念指导下创新的新型环境责任承担方式。其中“劳役代偿”是指依法判令造成环境污染但无环境损害赔偿能力的被告,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监管下,承担一定工时的环境公益劳动,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服务等。“异地补植”是指依法判令被告在指定地区补种指定树种,负责管护一定时间并接受最终验收的环境责任承担方式。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8页第7

  8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129月至201312月,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仍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及相关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常州中院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8页第21

  9新型审判团队组合模式:是指在法官和书记员之间,通过增加“法官助理”这一新的“变量”,重新配置审判资源,建立更为高效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N+N)”审判团队组合,逐步使法官从一般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实现提升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目标。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10页第18

  10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改革: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十八个地区(包括江苏省南京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十一类轻罪案件,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简化相关程序和文书样式,同时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给予量刑上的优待,体现认罪认罚从宽。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10页第21-22

  11少年家事审判体制改革:针对当前涉少年案件发展现状,全省法院探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各级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以最大限度地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目前已在省内8家中院及70余家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该项改革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批示肯定。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10页第22

  12案件权重指数测算:是衡量不同类型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司法工作量的方法,其测算的基本方法是以案件审理中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环节为测量目标,每一项测量目标根据其所包含的智力劳动含量设定相应的系数值,各项系数与项目的乘积相加得出该案件权重分值。该测算方式有利于平衡法院内部不同业务庭之间的工作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是推动人员分类管理特别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11页第5

  13微博、微信:各位代表、委员可以扫描二维码关注省法院相关微博、微信,实时了解全省法院新情况、新动态。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13页第5

  14经济发展新常态司法应对专题调研:去年上半年,省法院党组以经济发展新常态司法应对为主要内容,重点围绕金融、建筑、房地产等领域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围绕市场主体刑事司法保护、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强化民生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专题调研。全省各级法院院领导带头参与,深入基层一线访谈交流,面对面听取有关经济主管部门、企业、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共形成调研报告120余篇,提出了一系列科学有效的司法应对方法。通过开展这次调研活动,进一步明确了全省法院工作所处的大环境,增强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针对性,提升了司法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平。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14页第5-6

  15向邹碧华同志学习系列活动:邹碧华同志生前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141210在司法改革调研途中因心脏病抢救无效因公殉职。201516,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称邹碧华为“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按照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省法院组织开展了向邹碧华同志学习系列活动,召开全省法院邹碧华精神研讨会,开展学习邹碧华先进事迹征文活动和演讲比赛,并出版《燃灯者的力量》。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14页第9